“这不是老公,是动物!”浙江,一男子凌晨2点,就因为妻子身体不舒服,没办法同房

运良说是非 2024-09-12 12:55:11

“ 这不是老公,是动物!”浙江,一男子凌晨2点,就因为妻子身体不舒服,没办法同房。男子将妻子打晕,踢到床底下。几个小时后,男子发现妻子已停止心跳,竟找来一把菜刀,将妻子肢解带回老家。事后,男子谎称妻子跟别人私奔。7年后,岳母娘使用了一招“敲山震虎”,让男子自露马脚。 (案例来源:一线普法) 连着6个月,70岁的李大妈联系不上在外打工的女儿,李大妈隐隐有些不安,她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李大妈特意让大儿子请假回来,母子俩不远千里从贵州赶到浙江慈溪,打听王琴的下落。 可李大妈从女婿韦勇嘴里得到的回复却是,王琴极有可能跟别人私奔了。 谈起这个离家出走的妻子,韦勇还满腹委屈。据他说王琴失踪前一天晚上,他们因为一点琐事闹了点矛盾,次日天不亮,王琴拿走家里的一万元现金,就走了。 而当时他还在睡觉,是5岁的女儿亲眼看见王琴离家出走。 在李大妈的强烈要求下,韦勇去了一趟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了解,却发现王琴的失踪并没那么简单。 王琴有深度近视,平时出门她都戴眼镜,可她的眼镜却在家里。另外,王琴的身份证、手机、衣服等这些随身物品,也一样没带。 如果王琴真是打算出远门,没有这些东西她怎么生存呢? 而韦勇的解释是,妻子赌气走得太匆忙。事后,他也去王琴的单位打听过,有同事反映看见王琴坐上了一个男同事的车,跟对方一起离开。 巧的是,王琴失踪以后,那个男同事也突然辞职了。 可惜那个男同事用的是假身份证,警方一直查询不到他的落脚点。 王琴一个大活人,就这样突然人间蒸发了,警方想尽各种办法,尝试了多种努力,效果为零。 李大妈在日复一日的思夜和煎熬中等待女儿的归来,可王琴即始终音讯全无,就算是女儿跟别人跑了,孝顺又顾家的她,怎么可能会连亲生母亲和自己的女儿都不管了呢? 联想到韦勇曾经多次家暴,王琴失踪没多久,就另结新欢。李大妈越想越不对劲,这天她当街拦住韦勇,让他说出王琴的下落,痛斥他就是一个杀人犯。 韦勇却还是一口咬定,自己老婆就是跟别人私奔了。 奇怪的是,李大妈这么一闹,几天后,消失几年的王琴突然在QQ上现身了,王琴给妹妹发来信息,说她在外面过得很好,不仅再婚还有一个孩子,让家人不要担心。 妹妹激动不已,赶紧给王琴发视频聊天。可那头却没了任何反应,妹妹将此事告诉警方,经查王琴 的QQ密码只有韦勇才知道,而且登录地址就是韦勇居住的出租屋。 掌握了这条重要线索,警方将韦勇带到审讯室。 眼见事情败露,韦勇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可他却说这仅仅只是个意外。 案发当天凌晨2点,韦勇突然来了兴趣,想跟妻子同房。王琴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希望晚几天,可韦勇压根不顾及妻子的感受,非要霸王硬上弓。 王琴在反抗的过程中,无意中踢了韦勇一脚,结果恼羞成怒的韦勇居然对着妻子一顿拳打脚踢,随后又将陷入昏迷的妻子,踢到床底下。 寒冬腊月的凌晨,可以想象一下地上有多么凉。可韦勇却呼呼大睡,待他醒来时,王琴早已经没了呼吸。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让仅5岁的女儿做伪证,谎称她看见妈妈出去了,误导警方。随后,韦勇将王琴拖到卫生间肢解,又借着过年回老家的机会,把尸块扔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山洞中。 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韦勇还像没事人一样,跟别的女人生活在一起。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假设韦勇发现妻子死亡,及时报警说明情况,他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韦勇因妻子不愿意满足他的要求,恼羞成怒对妻子动粗,主观意识上他并没想要妻子的命,只是用暴力来发泄他的不满,或者是以此来让妻子屈服。 可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预见到将昏迷不醒的妻子踢到床底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因为他的疏忽大意,导致妻子丧命,过失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韦勇为掩盖罪行,一错再错。 《刑法》第302条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逝者为大入土为安,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生命,对逝者心存敬畏之心。可韦勇却残忍地将同床共枕多年的妻子肢解,让她死无全尸,其行为恶劣,让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会在原有的犯罪基础上,数罪并罚。 3、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理解。 《民法典》第1043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本案中这个男人,就因为妻子不愿意过夫妻生活,他竟做出这种没人性的事,天理难容。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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