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黑龙江,一大妈到理发店剪头发,可剪完后,她却不愿意给钱,说是要出去让

运良说是非 2024-08-28 11:06:38

“活久见!”黑龙江,一大妈到理发店剪头发,可剪完后,她却不愿意给钱,说是要出去让老姐妹们看看,如果大家都满意,她再回来付钱。老板不肯,说要报警,大妈:随便你报,我一把年纪了,我怕谁?网友:丢人现眼! (来源:) 小李在小区楼下开了一家理发店,平时主要做小区生意,虽然是小本生意,但终归是自己当老板,比打工还是强一些。 这天,店里没什么客人,小李也乐得清闲,他半躺在椅子上刷着手机。 突然,店里来了一个老太太,看着六七十岁的样子,小李一看顾客上门,赶紧从椅子上弹起来,跟大妈打了个招呼,并询问她想要剪什么样的发型。 大妈表示,天太热了,她头发太长,想剪短一些,其他的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小李点点头,拿起剪刀咔擦咔擦认真地剪了起来,毕竟大妈在小区内的宣传力是不能小觑的,如果大妈满意,往小区门口一坐,那整个小区的大妈,都是有可能来光顾自己的。 半小时后,大妈看着镜子里的自己,剪了头发后她整个人变得神清气爽,她表示很满意。 正当小李以为,大妈准备结账走人时,大妈却发出了诡异一问:“完事啦,那能给钱吗?” 小李一愣,以为是大妈在跟他开玩笑呢,他笑着说:“当然得给钱啊!” 大妈一听,脸一沉,心想这小伙太不会来事儿了,她当即说:“那我得先到公园去,让我那些老姐妹们看看好不好看,再决定给不给钱。” 小李无语了,他认为大妈就是想逃单,他坚持让大妈先给钱,毕竟各花入各眼,好不好看就是一句话的事儿,自己可是付出了劳动的,休想赖账。 见小李不肯,大妈使出了杀人锏:“如果你剪得好看,我到时候让我那些老姐妹们都来你这剪,我就是个活广告了。” 接着,大妈手一指,又说:“我去那旮旯剪,老板剪得不好看,不但不收我钱,还倒给我200块呢,再说了,你这剪得也不好看啊,我现在都后悔死了,你说我能给你钱嘛。” 这下,小李算是明白了,这大妈是白食吃得挺顺口了,自己忙活了半天,大妈在这等着他呢。 小李说:“你不用给我做广告,把钱付了就行,我要知道你不想付钱,我根本不会给你剪,你赶紧把钱给付了,要不然我报警了!” 大妈根本不怵,她说:“你要报就报,我这把年纪了,我怕啥,我也不是不给你钱啊,我现在就要去公园跟老姐妹们跳舞,如果她们说剪得好看,我指定回来给你付钱,如果不好,我就不回来了。” 其实大妈是根本没打算付钱,小李心里也清楚,为了那一二十块钱报警,也不值当,说不定还会因此被大妈做负面宣传。 小李无奈摆摆手:“算了,你走吧,以后不要再来了!” 大妈奸计得逞,却还“很大度”地说:”那我可不来了啊,如果他们说好看,我还是会给你钱的。” 小李用毛巾使劲擦着手,心中无比委屈,这都啥人啊,连个理发钱都要讹!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大妈吃拿卡要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妈在理发前,并没有和小李沟通过,如果剪得不好看,就不给钱,但在她享受完服务后,却又以要到外面给别人看了,都说好看,再回来付钱。 事实上,好看这一定义是没有标准的,每个人的审美并不一致,所以大妈分明是想赖账,属于强拿硬要,已经违法了。不过大妈如果超过了70岁,只能罚款,是不能再执行拘留的。 2、大妈不给钱的行为,对小李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理发店是明码标价的,大妈进店理发,小李提供理发服务,双方已形成口头合同关系。 小李有义务尽心为大妈剪好头发,而大妈有义务支付理发钱,可大妈在剪完头发后,却以要让别人看过,觉得好看才给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也有失公平,如果所有人都像大妈这样,那无疑是道德的倒退。 3、大妈的赖账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无论男女老幼,都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享受了服务,就要按规矩给钱,这是小孩都知道的常识,否则就是明抢。 大妈已经是当奶奶的年纪,她对这个道理必然是了然于心的,但她倚老卖老,竟然连一二十块钱的理发钱都要赖账,可想而知为人如何。 身为老人,更要以身作则,为子孙做好榜样,不应该拿的别拿,不该贪的别贪,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 人与人之间,应该学会互相尊重与理解,十几块钱并不多,因此丢了人品,实在得不偿失! 对此,你们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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