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不浅!”广东佛山,女子因为胃疼前往医院就医,结果被查出感染上HIV病毒,想到曾多次与男同事发生关系,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遂报警。因女子同事早在多年前就知道自己患病,最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女子而后又将同事告上法庭,索要38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40多岁的女子段某与50多岁的何某系同事关系,两人一来二往,发展为情侣关系。
两人相处的几个月里,曾多次在何某的出租房内,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发生关系。
相处的第5个月,段某因为胃疼,前往医院就医,结果被查出来感染上HIV病毒。
段某懵了,而后报警。
报警后,警方查明,早在十几年前,何某就检查出来HIV抗体为阳性,而后在数年前与女友进行婚检时,再次被医院告知感染上HIV病毒。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段某与何某之间系情侣关系,故而何某明知自身携带HIV病毒,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段某发生关系,且导致段某也感染上HIV病毒的行为,并不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HIV病毒对人的身体危害极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伤”。
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何某刑拘。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他人身体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最终判决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8个月。
判决后,由于何某没有进行任何的赔偿,而段某每个月都要服药治疗,每个月费用高达1400多元,段某于是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自己已产生以及后续需要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38万余元。
法庭上,段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何某的不耻行为!
面对段某的控诉,何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是自己如今没有钱,需要刑满释放后进行工作慢慢赔偿。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指出《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认为,被告何某隐瞒患有HIV病毒未告知原告段某,并与段某交往,在与段某交往期间,多次未采取安全措施与段某发生关系,导致段某感染HIV病毒,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何某已经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需要承担因此而给段某造成的全部损失。
段某提供的医嘱中,要求段某长期进行抗病毒治疗,该病毒确也需要长期服用药品控制,段某也已经提供了治疗所需费用的相关证据,主张需要后续治疗亦合情合理。
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均合理。
目前该病尚无法根治,患者需要终身接受治疗并定期进行医疗评估和监测,病毒会影响人体的免疫力,导致生活质量下降,长期损害段某的身心健康,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予赔偿。
同时,被告何某对原告段某得主张的全部损失也均同意赔偿。
法院核定段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后续20年的治疗开支共计34万余元。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余元。
综上,判决何某限期赔偿段某38万余元。
最后,对于段某而言,其实再重的刑罚,再多的赔偿,也难以挽回自身健康的身体!
其案件同时也提醒广大朋友们,交友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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