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可思议了!”山东枣庄,67岁大妈身体不舒服,就去医院检查,万万没想到,竟被检查出有了4个月身孕,老来得女,她和老伴都高兴的不得了,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取名“天赐”,儿女却不乐意了,这要传出去丢死人了,父母百年后,这孩子还不得他们养,他们阻止父母:如果生下孩子就断绝关系。可大妈却说:断绝关系我也生,我们的退休金养孩子够了。
(案例来源:)
张海艳接到父亲电话,让她下班回家一趟。
等她开了半小时的车回到家,发现弟弟也回来了。
她以为父母又做了啥好吃的,把儿女都叫回了家,可一进房间,发现厨房冷锅凉灶,母亲躺在床上,一脸的病态。
张海艳心里咯噔一下,难道母亲病了?她赶紧上前问母亲哪里不舒服。
这时,父亲宣布了一条让姐弟俩震耳欲聋的消息:你老妈怀孕了,都4个月了,我们商量了一下,决定生下这个孩子,跟你们姐弟俩通个气。
原来,别看老张和老伴储大妈都花甲之年奔古稀了,但他们感情一直很好。
偶尔,他们也会体验一下年轻人的激情,可万万没想到,有一天,储大妈身体不舒服,老张就陪着老伴去了医院。
一圈检查下来,竟然把医生都震惊了,说储大妈67岁,竟然一个不小心,创造了一个医学奇迹,她竟怀孕了,而且4个月了。
老夫妻俩真是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储大妈竟然在67岁高龄,无心插柳柳成荫,成功受了孕。
老两口一商量,觉得这是老天恩赐的孩子,孩子既然来了,他们就应该生下来,取名“天赐”。
毕竟,如果不要这个孩子,就得做引产手术,对储大妈的身体有伤害,也存在安全隐患。
既然老夫妻俩能在花甲之年怀孕,说明他们的身体很硬朗,长命百岁也不是不可能,孩子18岁成年了,他们也才85岁,还不算老。
养孩子的费用也不用愁,他们老两口的工资绰绰有余,不但能把孩子养大,还能养好,不会给儿女增加负担。
于是,他们把一儿一女叫到家里,跟他们说了这事。
儿女听了,震惊之余当场就跳了起来,觉得父母太感情用事了,都土埋大半截了,怎么这么不理智,想一出是一出。
他们觉得,父母把一切都想的太美好了,生活处处节外生枝,计划没变化快。
再说了,父母一把年纪了,自己都自顾不暇呢,哪有精力和体力伺候一个孩子,现在养孩子可不像过去了,要付出很多。
说句不好听的,他们这个年纪,很容易突发意外,有可能万寿无疆,也有可能一觉睡过去,再也醒不来。
到那时候,父母两眼一闭,这个孩子还不是成了儿女的负担。
现在生活压力这么大,自己的小日子都疲于奔命,他们哪有那个精力和能力,给父母善后。
可这话他们不能说,父母都意识不到,生活会随时出现变故,儿女说了不吉利,父母也会认为大不孝。
所以,张海艳和弟弟坚决反对母亲生下孩子,用担心她年纪大了,生孩子会有危险为由,实际上,这也是他们的顾虑之一。
可父母坚持要生,姐弟俩只能拿出撒手锏,说母亲执意生下孩子,他们就跟父母断绝关系。
万万没想到,父母竟然说,断绝关系他们也生,不用儿女操心,也不连累他们。
老张和储大妈坚信,用他们的退休金养大孩子轻而易举,他们会带着孩子到处旅游,让她开阔眼界长见识。
在老两口的坚持下,储大妈顺利生下一个女孩,他们不但创造了67岁生娃的医学奇迹,更是在花甲之年喜当父母。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子女和父母断绝关系,就不需要尽赡养义务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断绝关系而免除。
即使父母在老年时做出了某些看似不理智的决定,子女仍然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当然,如果父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自己抚养孩子并维持生活,子女在赡养方面的经济压力可能会相应减轻,但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
2、如果父母不在了,兄姐有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虽然这个条文直接针对的是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但在本案例中,如果父母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无法抚养新生的妹妹,且妹妹确实需要抚养时,成年的兄、姐在法律上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这种责任通常是在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才产生的,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兄、姐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
3、子女能干涉父母生育吗?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意味着父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生育权,子女无权干涉。
生育权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父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因此,子女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干涉父母的生育决策。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