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一男子半夜发现有人在偷自家的鸡,他马上进行追赶,没想到小偷在逃跑时不慎摔死。事后,男子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还被小偷的家属索赔60万!案件公开后,结果却逆天扭转! (来源:今日说法) 2016年3月某天凌晨4点,童林睡得迷迷糊糊,却突然听到鸡舍传来了很大的动静。 他披了件衣服,开门往鸡舍走去,却发现一个人正在偷自家的鸡,并且手上已经提了两只正在拼命挣扎的鸡。 童林瞬间睡意全完,他一边朝那人跑去,一边大声喊叫:“偷鸡贼,放下我的鸡。” 那人一惊,扭头看到童林,他提起鸡没命地往前跑,童林穷追不舍,他在朦胧中,看到对方貌似是一名老者,而且跑得并不快。 眼看就要追上,突然那人脚底一滑,摔倒在地上,而且当时就不动弹了。 这时,童林才注意到,在昨晚刚刚下过雨,路上十分湿滑,他看着地上躺着的人不动了,瞬间也害怕了起来。 他拍了拍对方,大声说:“你怎么了,醒醒,醒醒!” 可是那人丝毫没有反应,童林赶紧报了警,然后跟警方一起将人送到了当地的卫生院。 卫生院的值班医生判断,患者已经脑出血,但卫生院的条件有限,于是又转到了上一级医院,可由于患者病情严重,又转到了另一个医院,最终小偷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警方的调查下,他们终于查清了小偷的身份。 原来,这人是18公里以外的小村庄的村民,名叫赵利,已经58岁,是个孤寡老人,平时靠给人养花为生,生活过得十分凄苦。 他素来手脚不太干净,村民同情他的处境,对他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案发当天,赵利曾跟邻居提到过,他要去找同样是孤寡老人的表妹,想跟她商量,一起同住,彼此有个照应。 可不知什么原因,他在凌晨4点,却摸到了童林家的鸡舍偷鸡,最终酿成了惨剧。 确认了小偷的身份后,警方通知了他的3个妹妹,让他们到医院见赵利最后一面,可没等她们来到医院,赵利已经永远闭上了眼睛。 她们被告知,赵利是因为偷鸡,在被追赶时,不慎摔跤引起的死亡,可就在她们去跟赵利的遗体告别时,却发现赵利的头顶上有一个血窟窿,而且还看到了头骨的碎片。 这时,三姐妹无法淡定了,她们觉得哥哥有可能是被打死的,她们还发现病史上写着:“在死亡前3小时,被人用木棒击打头部!”她们决定为赵利讨回公道,向童林索赔60万。 在事发后,童林就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拘留了16天,只是因为证据不足,他做了取保候审。 当三姐妹要求他赔偿60万元时,他马上拒绝,因为他认为,赵利的死亡跟自己没关系,凭啥赔钱。 万万没想到,在不久之后,他竟然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采取了强制措施,遂移交到法院提起公诉。 理由是:童林应预见雨天地滑,其追赶行为有可能致人受伤,但其依然实施了追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童林一直喊冤,因为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所示,赵利是死于摔跌,而且自己只是出于本能追赶,主观上并没有伤人动机,也无法预见赵利会摔跤,如被定罪,实在太不公平。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童林说,当时他发现赵利在偷他的鸡,他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侵害,采取了追赶的方式维权,这属于正当防卫,且赵利是自己摔死的,与自己无关。 根据《刑法》 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利的偷鸡行为被发现后,提着鸡逃跑,而童林只是正常进行了追赶,并没有采取过激方式,没有对赵利造成任何伤害,因此他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2、童林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童林在追赶赵利过程中,并没有作用危险动作去伤害赵利,其目的只是把他控制住,而赵利因意外摔死,这种情况下,通常法律上不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童林并不构成犯罪。 3、赵利的3个妹妹索赔60万,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姐妹提供的所谓证据,只有医院的病史,但3个接诊过赵利的医生均澄清,当时赵利送来时,符合脑出血的症状,并没有发现外伤,而病历所表达的,是3姐妹中的其中一人向医院所做的陈述,医院只是做了病历记录。 而法医鉴定的结果,赵利的死因也为摔跌所致,并无证据表明童林曾击打过赵利,法院对3姐妹的诉求不予支持! 4、此案公开后,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很多人为童林喊冤,最终检方在通过再次侦查后,认为童林无罪,撤回了此案!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福建漳州,一男子半夜发现有人在偷自家的鸡,他马上进行追赶,没想到小偷在逃跑时不慎
运良说是非
2024-08-25 22:55:19
0
阅读: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