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一男子的父亲无故被邻居责骂,竟引发了脑出血,治疗1年后,不幸身亡。事后,男子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105万元,邻居大喊冤枉:“事情都过了一年,凭什么认定是我气走的,我不服!”法院会如何解决呢? (来源:现代快报) 看着父亲的遗像,祝小明的眼眶湿润了,他从没想过,一向身体健康的父亲,竟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撒手人寰,而始作俑者,至今还逍遥法外,连个正式的道歉都没有。 2021年10月2日,当地村委会基于管理目的,决定在祝小明和邻居家之间,砌筑一面围墙,祝小明以及邻居的一家都表示没有异议,毕竟那块地是村集体所有,人家有使用的权利。 可正当施工人员开始动工时,村民盛强却突然跑过来,大声嚷嚷着不让工人施工,还对祝小明的父亲老祝破口大骂。 他认为是老祝叫人来砌墙,这么一来,他以后想从两栋楼之间行车,就会比较麻烦,所以他坚决不同意在那里砌墙。 老祝觉得很无奈,又不是自己叫人砌的,他让盛强有意见的话,就去找村委,可是盛强根本不听,他自顾自在那里叫骂,话越说越难听,老祝很快就招架不住,只好躲进家里,不再理会。 老祝回到家里,觉得自己无缘无故被骂了一顿,还输了,他越想越气,站起来想去倒杯水喝,稳定一下情绪,谁知道刚站起来,就眼前一黑,一头栽倒在地上。 随后,家人赶紧把老祝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老祝为脑出血,经过多次住院治疗,1年后,最终老祝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 祝小明认为,父亲之所以脑出血,完全是因为盛强的出言辱骂造成的,盛强必须要为父亲的死负责。 于是,他找到盛强,向他索要老祝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以及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5万元。 可没想到,盛强却觉得很可笑,他跟老祝发生争吵不假,可是那都是一年前的事了,如果吵完当时,老祝就倒地身亡,那自己确实有责任,可老祝是过了一年才出的事,而且发病原因也不明确,凭啥就认定是他引起的呢。 盛强觉得祝小明想讹他,就没有理会,祝小明多次上门与盛强沟通,双方均不欢而散。 祝小明为了替父亲讨回公道,一怒之下,将盛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祝小明认为,盛强无故与父亲争吵,是父亲发病的诱因,与父亲的病亡有因果关系,盛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村委会施工与盛强并无利害关系,而盛强却无故阻挠施工,并与老祝发生争吵,导致老祝血压升高,其明显存在过错,而老祝在与盛强争吵后不久,在自家里发病在倒地不起,显然与盛强的挑衅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此,他认为盛强存在一定的侵权责任! 2、盛强大喊冤枉,老祝的发病,是源于其本身疾病引起,把责任归咎到自己身上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盛强认为,自己只是跟老祝简单发生了几句口角,根本没有达到致人气病的程度,老祝本身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发病是他自身的问题,与自己无关! 其次,老祝是在入院治疗一年后去世的,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祝就是被自己给气死的,因此,盛强觉得自己并没有构成侵权。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老祝在跟盛强发生争吵后不久,发病住院,而根据医学常识,争吵必然会让人产生情绪激动,导致血压上升,对脑出血是有一定的诱因的。 但是,老祝是在发病后,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病亡,患者治疗期间可能因多种原因死亡,以目前的证据来看,并不足认定盛强的行为与老祝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基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 经认定,老祝的各项损失为24万元,由盛强承担20%的赔偿责任,须赔偿祝小明4.8万元。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应以和为贵,无故与人起冲突不但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还有可能让自己背上官司,何必呢? 对此,你们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江苏太仓,一男子的父亲无故被邻居责骂,竟引发了脑出血,治疗1年后,不幸身亡。事后
运良说是非
2024-08-01 1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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