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终止租约并归还公寓后,要求房东偿还其支付的约 780 欧现金押金。然而,房东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的一封信中,即在 6 个月的诉讼时效期过期后,声称将押金与因出租房受损而提出的索赔相抵消。
❇️租户最终起诉要求偿还押金,并援引诉讼时效来抗辩房东的抵消权。
✅《德国民法典》第 215 条有一个 "ipso iure compensatur "原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有债权,这些债权直接通过法律而自动抵消。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15 条的规定,这种抵消权(除自动性质外)应继续适用,即使在时效期满后才宣布抵消。因此,业主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才宣布抵消并不妨碍抵消的有效性。
❇️然而,该案的另一个复杂之处在于,抵消总是要求相互索赔具有相同的性质(通常是:"以钱抵钱")。然而,房客要求退还押金的诉求是金钱支付,而房东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最初是修复损害。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49(2)条第 1 句,在财产受损的情况下,房东拥有所谓的替代权:他可以要求获得必要的金额,而不是以物抵债,这样就有了支付金钱的义务,因此两者的要求是相似的。
最初,Nürnberg-Fürth法院(LG)认为 房东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替代权,以履行付款义务,从而及时实现相互债权的同质性。
✅但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纽伦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如果按照承租人的利益来解释押金协议,那么房东行使替代权以确定及时索赔的平等性是一个 "仅仅是形式上的步骤",并不是一个先决条件。
✅可以这么说,判决后,德国租客们一定会担心,他们的前房东会在他们搬出六个多月后向他们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不过,这并不是判决带来的新后果,而是《德国民法典》第 215 条固有的规定。其实这个标准一直受到了德国法律学术界的批评,因为它违背了诉讼时效的目的,尤其是法律的确定性!只能期待德国联邦议院会有所行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