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子的汽车在Siegburg的一个停车场内使用停车计时(Parkscheibe)停放的时间超过了允许的时间。停车计时的到达时间设定为下午 2:30,而该车在下午 5:35 时仍停在那里。并且车主(Halter)对谁将车停在那里的问题(Fahrer)保持沉默。尽管如此,他还是被勒令支付罚款30欧元。
✅原告最初在Siegburg地区法院和科隆地区高等法院均败诉。原告于是到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宪法法院的法官做出了有利于他的判决,推翻了之前的判决(案件编号:2 BvR 1457/23)。
✅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认为,虽然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看过该车的照片,但却没有进一步取证,到底谁是真正的驾驶员。并且判决中没有任何关于违章行为人的适当结论。在没有任何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得出车主(Halter)就是违章行为人(Fahrer)的结论。
✅在德国有一个所谓的"肇事者原则"同样适用于违章停车: 需要负责人的是司机而不是车辆的持有人,当局必须查明司机的身份。另外,被告的沉默不应对其不利。在这方面,该判决加强了无罪推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