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花10万元进货一批榴莲,没想到收到的却全是变质的坏果、烂果,女子十分生气,找到商家要求退钱。可商家却拿出一张发票,说当时是女子贪小便宜,买的是特价商品,当时就说了不包售后。女子马上投诉到市场监督局,她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来源:) 沈女士是在安徽做水果生意的 ,她打算进货一批榴莲,但市场价都要去到820元一箱,如果进价太高,利润就少了,万一卖不掉,那就亏大了。 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水果中间商孙先生,得知他有渠道可以拿到低价榴莲。 沈女士马上联系,以500元一箱的价格,拿了200箱的货,货值达到10万元。 孙先生向嘉兴的水果批发市场某商号的老板娘谢女士下单,按450元一箱的价格,拿下了这批货。 在交易前,谢女士明确告知,这批货是瑕疵品,如果太看重品质的,就不要拿。 孙先生在随机验了几箱货后,发现这些榴莲只是有些开口,销售出去完全没有问题,便接下了。 双方达成交易后,谢女士在销售发票上写明:特价商品,无售后。 孙先生从批发市场,直接将200箱榴莲装上冷冻车,10个小时后到达了了安徽。 可沈女士在接货时,却发现这批榴莲,除了有60多箱可以勉强销售,其它的都已经全部霉变了,这种商品,自然是不能销售的。 她当即找到孙先生,把视频拍给他看,孙先生见状,也懵了,按理说,如果榴莲是好的,怎么说也不至于才一晚上就变质成这个样子,可是他明明是验过货才拿的,难道,货不对板? 他们找到谢女士,要求退货退款,沈女士卖了3万元的货,她要求将7万元本金退回来。 可谢女士却很淡定地拿出发票说,当初就说了,这批货是有问题的,而且也说了不包售后,你自己想要赚那种钱,现在亏了,你来怪我?你要品质,就别买处理货。 沈女士快要气晕,她抢过话说,就算是处理货,也得符合销售标准吧,像这种榴莲,怎么卖给消费者,就算扔垃圾桶都嫌埋汰。 见沈女士坚决不肯退钱,他们找来了记者,但谢女士依然拒绝退钱,他们只好投诉到了市场监督局。 目前,孙先生已经将1万元的中介费退还给沈女士,此事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谢女士以特价商品无售后为由,拒绝退钱,合理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商品销售的前提,最基本的保证是安全,商品不过期,不变质,而沈女士销售的榴莲显然并不符合销售条件,无论她在发票上是如何标注的,其行为都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违法的情况下,签下的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谢女士应全额退还沈女士货款。 2、谢女士坚称,她发货时榴莲是完好的,但收到货却是变质的,她不赞同沈女士的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沈女士在收到货后,马上开箱查验,在发现榴莲是坏的之后,马上拍视频取证,她可以提供开箱视频为自己证明,而谢女士却无法提供发货前榴莲完好的证据。 法律是讲证据的,谢女士如果认为自己的货物在发货前没有任何问题,就要自行举证,否则不会得到支持! 从常理上来讲,沈女士做为水果商人,断不可能明知那200箱榴莲是是变质商品,却还花500元一箱购入的。 3、如果坐实谢女士所发货物,货不对板,那么她依然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沈女士收到的140箱榴莲全是坏果,而谢女士所发的货物并没有达到销售标准的话,沈女士有权终止合同,要求退款。或者要求谢女士重新提供符合双方合同的货物。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一本通
浙江嘉兴,女子花10万元进货一批榴莲,没想到收到的却全是变质的坏果、烂果,女子十
运良说是非
2024-07-29 15:26:57
0
阅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