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路过邻居家门口,被一只突然窜出来的流浪猫咬伤。男子去了一趟医院,花掉5200块,越想越憋屈。男子向邻居索要2万元,遭到拒绝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光明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65岁的林强在超市,突然接到楼上邻居老李打来的电话:“你赶紧回来一趟,我被你捡回来的流浪咬伤了。” 林强在电话里连连向邻居赔不是。 待林强赶回家时,老李已经去了附近的一家医院处理伤口。后来老李在医生的建议下,注射了相关的狂犬疫苗。可不到10分钟,老李突然心跳加快,像是快喘不过气来一样,这可把老李吓得不轻。 于是,老李又赶往当地一家大医院进行治疗,折腾了一天医药费花掉了5100块,还把老李吓得够呛。 老李越想越觉得憋屈,向林强索要2万元赔偿。 林强表示无法接受,最多只能赔偿一部分医药费。因为,他之所以收留这只流浪猫,也是出于一番好心。 林强退体之后没事就在公园里晒晒太阳,这天,他无意中在草丛里发现了一只猫,十几天后,那只猫还在。林强是个非常有爱心的人,就将这只猫抱回家饲养。 为此,他还特意给猫做了一个笼子,因他家里没有多余的房间,所以林强就将猫养在他家门口的楼道拐角处。 在养猫这件事上,林强其实也很小心,白天他在家的时候,就会将猫放出来活动一下。若是他出门,将猫放回笼子。 可偏偏这么不凑巧,林强去超市忘了将猫关进笼子,猫就闯祸了。 在老李看来,不管林强是出于什么目的收养了这只流浪猫,既然他领回家,现在他就是猫的主人。而他随意将猫养在公共场所,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统一,最终闹上了法庭。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动物咬伤人,主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没有人性,它们咬伤人是常有的事。但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人,有义务监管好自己的动物,不让它们伤人。 如果动物咬伤人,作为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饲养动物,是一件责任很重大的事,没有这个条件和精力,最好就不要养,以免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回到本案中,林强承认是他的疏忽,导致老李受伤,他表示愿意赔偿,但对于赔偿的金额无法接受。 2、老李认为他要求2万赔偿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老李看来,他原本好端端的,因为邻居的原因,导致他被猫咬伤,这事可大可小,万一被感染后果不堪设想,当时他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各项加起来2万是在合理范围。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林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猫,导致老李被猫咬伤,在整件事情上,林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但法院同时对于老李提出的2万赔偿,认为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老李所提供的医院缴费清单,显示医疗费用为5100余元、交通费240块。 综上,法院判决林强赔偿老李5300元,承担老李的全部损失。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 双方都没有异议。 林强有爱心是好事,但将猫养在楼道欠缺考虑,楼道毕竟是公共场所不能私自占用,再者,动物本身就充满不确定因素,伤人那是常有的事。 收养流浪猫还是要量力而行。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天津,一男子路过邻居家门口,被一只突然窜出来的流浪猫咬伤。男子去了一趟医院,花掉
运良说是非
2024-07-18 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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