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一大妈20多年前因着急用钱,以5.5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宅院卖给他人。得知

乔一下娱记 2024-06-03 09:36:17

北京密云,一大妈20多年前因着急用钱,以5.5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宅院卖给他人。得知宅院现在拆迁可获得500多万元拆迁款后,大妈和买家、开发商前后打了6场官司,最终大妈可以获得30万补偿。

(来源:北京第三中院)

王大妈在农村有一间宅院。20多年前,王大妈因着急用钱,将宅院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大妈。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0年后,王大妈听村民说,村里马上就要拆迁了。得知这个消息后,王大妈和老伴李大爷说起了此事。

可李大爷看了当年的协议后却发现,当年这份协议少了他的签名,他才是户主啊!夫妻俩对视一眼后,心领神会。李大爷随即出面要求收回这个宅院。

王大妈能听到准备要拆迁的消息,住在这的李大妈自然不会不知道,她当然不会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闹到了法院,但是,法院调解处理了此事。

当时调解协议内容大意为:因卖方户主李大爷未签名、买方李大妈不愿意取消交易交回房子,且李大爷作为本村集体成员在村里无房居住,双方发生纠纷。现双方同意待拆迁方案公告后一个月内,李大妈一次性给李大爷、王大妈夫妻补偿30万元。如果宅院最终没有拆迁,那么李大妈则有永久居住权。

三年后李大妈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将宅院交付给开发商拆除建设。王大妈得知此事后,遂将李大妈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子。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大妈的诉求很明确、法律依据也很充分。即买家李大妈夫妻俩都不是本村户口,就无权购买这套宅院,双方交易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不出意外的判定李大妈败诉,且双方都没有上诉。王大妈以为打赢官司就可以拿到500多万拆迁款,可夫妻俩到开发商那里要钱时,结果却被告知,他们早已经与李大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了。

也就是说,虽然王大妈打赢了官司,但她还是拿不到拆迁款。那她折腾那么久又有什么意义呢?这个时候她才反应过来,为什么李大妈败诉后没有上诉。

紧接着,王大妈又将开发商和李大妈,告上法庭,以李大妈不是宅院的主人、其无权处分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商和李大妈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开发商却认为,当时李大妈是拿着那份由法院出具且有王大妈夫妻俩签名的调解书来作为证明文件的,因此,开发商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也认可开发商这个说法,且王大妈也不能举证证明开发商与李大妈存在恶意串通等法定应当认定为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王大妈的诉求。王大妈提出上诉后也没有用,二审维持原判。

事情发展到这里,王大妈算是搞明白。要想确认开发商与李大妈的拆迁协议无效,必须要先确认当年的那份调解书无效,否则也拿不到那500万拆迁款。

随后王大妈又一次告上法庭,这次她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当年的调解书是无效的。

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法院却告诉王大妈说,当年调解时她与李大妈的房屋买卖协议还没有被法院确认无效。即王大妈是第二次告上法庭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被确认无效的。

王大妈又败诉了,截止到目前为止,王大妈因为这笔拆迁款已经打了五场官司。但她还是要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内容系为解决双方对于买卖房屋产生的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其次,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房屋交易协议还没有被认定为无效,且协议约定房子的居住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调解协议系双方在拆迁背景下,对拆迁利益的协议分配,协议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履行协议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最后,王大妈主张调解协议约定才补偿30万,但李大妈夫妇实际可以获得500多万,两者差距过大。但二审法院认为,这并非认定调解协议为无效之法定事由,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上诉。

也就是说,王大妈前后打了六场官司,虽然中间赢了一场,但她还是只能获得调解协议约定的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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