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15岁初中少年旷课一天,被学校记过处分,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宣布。事后虽然该处分被撤销,但少年始终耿耿于怀,成年后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和老师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5万余元。
他说,未成年人就算犯罪,也是不公开审理的,我就是违反校规校纪,怎么就要在全校大会上公告呢?这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当年,初三的小智周五旷课一天,班主任报告给了学校。
一个月后,学校开会决定对他记过处分。并在全校大会上,当场宣布了对小智在内的三个学生的处分。还把处分《布告》贴在了学校政务处的门口,上面说小智“听信社会招生人士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无故旷课。以上三人在校期间表现极差,品行不端……”
小智找到校长,说了自己旷课的原因,还问校长怎么能撤销处分。校长说,中考完小智写个申请,老师签字,他再签字就行。
6天后,学校召开会议,撤销了处分,但没有告诉小智,也没公告。直到5个月后,校长才在小智和家人的要求下,以学校名义出了份证明,说处分已撤销。还以个人名义写了份道歉信,说处分前没有与小智父母直接联系,工作存在失误。
事发一年后,小智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
这次小智起诉,要求:1、学校和员工向他赔礼道歉;2、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等32290元;3、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4、赔偿律师费8千元。
【@家子说法 】
一、学校到底能不能处分学生?
这个案件,可能会让不少人觉得有点疑惑,学校处分学生,怎么还能被告呢?那以后还能不能处分学生了?
对这个问题,《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当然有对学生处分的权利。
但是,对学生的处分,也是有相应的程序规定的。
比如说,事发当地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规定:“学校处分未成年人学生,应当听取其本人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给予书面答复。”
在这个案件里,学校在处分前,就没有听取小智和他父母的申辩,直接进行了处分,程序上存在失误,导致没有搞清楚小智旷课的真正原因。
在撤销处分决定以后,学校也没告诉小智和他父母,也没有公布这个撤销处分决定来消除影响。
而且,当初的处分决定里,还有“表现极差”、“品行不端”、“影响恶劣”、“不知悔改”等严重负面评价内容。在宣布处分决定时,还一再强调,不撤销处分,档案中就一直存在,不管读高中读技校,还是打工,都一直在这样的说法,给小智进一步施加心理压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里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学校的这些工作,显然没有考虑到小智未成年人的情况,也没有做到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显然是存在工作失误的。
二、学校该怎样承担责任?
从事发后,小智不断找学校的行为来看,这件事确实让他感觉到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心理受到了伤害,存在精神损失等。所以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民事责任,首先当然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不过,这里造成侵权的是学校,其员工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应该由员工个人赔礼道歉,而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对于精神损失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这个案件里,学校的行为毕竟还是为了维护校规校纪,督促原告改正缺点和不足,警示教育其他学生,没有侵犯原告权益的主观故意,所以在精神损失上面,法院酌定赔偿5000元。
对于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请求,法院认为,小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患疾病与学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没有支持。要求承担律师费也没有依据,所以不支持。
最终判决,学校在校园公示栏内张贴《道歉信》七日以上,公开为原告小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小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小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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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被淹死的鱼
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