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把房子给岳父住,岳父再婚,女方也搬进去一起住。几年后,岳父去世,男子想收回房子,多次请求女子搬离,可是女子却说:我照顾你岳父多年,没功劳有苦劳,你不能把我赶走,并把门锁换了。这下可气坏了男子,看出女子就是想赖在房子里不搬走,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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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铃铃,叮铃铃......”刘军听见电话铃响,一看是母亲的电话,赶紧接起来。
电话里传来母亲的声音:“军啊,妈有一事想和你商量一下,你姐姐要陪孩子上城里上学,眼下租房子也不好租,能否把你那套房子借你姐姐住?”
刘军想都没想,赶紧就答应了:“行啊,妈,大姐当初把上学的机会让给我,我永远都记得大姐的恩情,如今有求于我,我当然乐意帮她。”
娘俩就这样愉快的把事情定了下来,刘军想着媳妇周静也不会反对的,毕竟岳父去世了,现在住在房子里的是王阿姨,她早就该把房子腾出来了。
刘军把这件事和周静说了以后,果然周静的想法和他一样。
可是,让刘军没想到的是,他几次三番的让王阿姨搬走,王阿姨至今还没搬走。
眼看外甥就要开学了,这头房子还没腾出来,可如何是好?这日,周军又特意上门找王阿姨理论。
没想到钥匙插不进锁眼里去了,刘军这才发现自家门锁被换了。
刘军就在门外大声喊:“王阿姨,”可是任他喊破喉咙,也没出现王阿姨的身影。
刘军这下算是明白了,原来王阿姨根本不想搬走,就是想赖在他的房子里,连门锁都换了。
时间回到几年以前,刘军的岳母因病去世,岳父当初为了给岳母凑医药费,就把他们老两口住的房子卖了,其实刘军是想把他们的房子卖了,可是岳父死活不同意,只能按岳父的想法办了。
尽管岳父倾家荡产给岳母治病,最后还是没治好岳母的病。
岳父岳母对刘军特别好,尤其是在刘军刚结婚的时候,他手里没什么钱,岳父岳母从没嫌弃过他,这么多年一直帮扶他们。
所以,他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对岳父岳母好!
送走了岳母后,岳父一人形单影只,刘军就想着让岳父搬过来和他们同住,但岳父反对,不想给年轻人添麻烦,表示无拘无束惯了,不想住在一起。
于是,刘军就把他们住的房子让给了岳父住,自己和妻子又贷款买了一套。
就这样在刘军和妻子的强烈要求下,岳父住进了他们之前住的房子里。
几个月以后,岳父的老同事看岳父一个人孤单,就把王阿姨介绍给岳父认识,刘军和周静也都都很支持,就这样王阿姨搬进来和岳父一起生活。
但刘军没想到,岳父再婚后身体便一直不好,几年后也去世了。
刘军和周静含泪送别岳父。还安慰王阿姨要好好照顾自己。
随后,刘军就接到了母亲的电话,并答应把房子借给姐姐住。
让刘军万万没想到的是,王阿姨竟然把门锁给换了,明摆着不想搬出去。
刘军一气之下,将王阿姨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搬走,并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1、刘军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他有使用权,王阿姨没权利赖在房子里不搬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套房子是他的,当初是因为岳父为岳母筹钱治病,卖了自己的房子,所以,他们夫妻把房子腾出来让岳父搬进去住。
后来岳父再婚,王阿姨搬进来住,他们也不反对。现如今岳父已经去世了,他们让王阿姨搬离,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毕竟在法律上,我们没赡养王阿姨的义务。 可是,他和王阿姨多次沟通,无果,现如今把门锁也换了,他想进自己的房子都进不去了。请法院判令她搬走。
2、王阿姨说: 自从和刘军岳父再婚以后,刘军岳父长期患病,需要无微不至的照顾。然而,她毫不犹豫地承担起了夫妻间相互抚养的责任。她不仅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还时刻关注着他的健康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现如今她已经七十多了,本应安享晚年。然而,刘军却不顾她的年老体衰,执意要驱赶她。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伦理道德,也严重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请法院驳回刘军的诉求。
3、法院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上规定,成年子女应该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这里的赡养,也包括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
当王阿姨加入这个家庭时,一个关键的事实是周静已经结婚了。因此,尽管王阿姨成为了这个家庭的一部分,但她与继女周静之间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
这意味着在法律和道义上,刘军和他的妻子并不需要承担对王阿姨的赡养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她提供特定的居住条件。
故,刘军对王阿姨没有赡养义务。
另外,刘军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利让王阿姨搬走。
最后,法院判王阿姨在一个月内搬走,并支付自从刘军岳父去世后9个月内的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