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初二男生因为早恋,被老师批评后,从5楼厕所窗户跳下,摔成残疾。男生将学校告到法院,说学校厕所窗户没装护栏,索赔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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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男生小张与一名女生十指相扣,手拉手在学校里面走路,而且举止也十分亲密,被一名老师看到。这名老师认为这属于早恋,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就跟着看了看,确认好小张和那名女生所在的班级以后,就把情况告诉了学校的德育主任王老师。
当天上体育课前,王老师找到小张的班主任,把这事儿告诉了班主任,希望班主任能够深入了解下情况,班主任说自己会在体育课上核实教育一番小张。
体育课上,班主任把小张叫到操场中间,询问了情况,对他进行了说教,并让他书面写出情况。等教育的差不多了,德育主任王老师也走了过去,又一起对小张进行了批评教育。
万万没想到,两名老师批评完以后,小张快速跑回了教学楼,冲上5楼,从5楼厕所的窗户里爬出去,纵身一跃,跳了下去,当时在厕所里的其他同学都看得目瞪口呆,根本反应不过来发生了什么事情。
事发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学校为他支付了医疗费。
治疗完毕后,经法医鉴定,小张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伤后1人护理,护理期60日,营养期75日,无后续治疗指征。
小张遂将学校告到法院,认为自己没有早恋,学校批评教育不当,而且厕所窗户没装护栏,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赔偿他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保全保函费1500元、司法鉴定费2440元、交通费1万元、伙食补助费12000元。
学校则认为自己是正常管理教育学生,没有不当之处,小张自己跳楼,应当自负全责。
必须要说,现在的孩子,批评教育还真是要注意方式方法。记得我们小时候,做错了事情,别说被批评教育了,就是挨顿揍都是正常的。现在话说重点都可能出事啊!不过,确实时代不同,法律也越来越完善了,对老师是要求也确实越来越高了。
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小张是因为与同校其他女生交往问题受到德育老师、班主任老师的教育。小张主张其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才跳楼。
首先,经法院核实,学校的德育老师、班主任老师在体育课上让小张站在操场中间进行说教,这样易被同班同学产生“有问题”的学生,而被同龄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如果换在办公室里进行谈话较妥当。
其次,学校的老师对原告了解情况时,应注意用语要体现出关心、帮助的出发点,应考虑小张心理的接受程度。
再次,学校的老师让小张写说明,这样易增加小张的心理负担。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单位,应着重从知识传授和健康成长方面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鼓励男女生正常交往,正确对待早恋问题,多争取从社会、家长方面寻求解决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学校在处理原告的事情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小张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小张跳楼时已年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受到学校老师的思想教育后选择跳楼,存在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小张所述学校的卫生间窗户没有护栏,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即使学校的五楼卫生间窗户没有安装护栏,可小张是故意从操场跑到五楼卫生间窗户处跳楼,并非过失坠楼,不是导致小张受伤的直接原因,不应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于严苛,不合理的拔高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学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瞻前顾后、束手束脚、以求自保,将更加不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在校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综上考虑,法院酌定学校承担侵害后果的40%责任,小张承担60%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小张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0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鉴定费976元、保全保函费600元、伙食补助费760元、交通费240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张和学校对这个结果都不服,都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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