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高中男班主任喝酒以后,晚上去查女寝,对一名高三女生做出不当行为,抚摸搂抱女生。事后,班主任试图取得女生谅解,但女生将此事在网上曝光。
女生说,她是一名寄宿生,和另一个同学两个人住一个宿舍。当天,另一个同学走读回家了,就剩下她一个人。
当天晚上22时40分许,班主任郑某某酒后查寝,不但对她说出“男人都是坏人”的话,责怪她不锁门,还搂抱她,用手摸她的脸。当时她整个人都懵了。
所幸宿管阿姨似乎听到声音,突然走到这名女生的宿舍门口,将走廊灯打开。郑某某被吓了一跳,松开女生以后落荒而逃。
女生发帖说,事发后她精神恍惚了几天,学校没有及时处理。
·16日,也就是事发后第七天,警方做出行政处罚,认定郑某某的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他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学校工作人员回应说,事情发生以来,学校就积极介入,教育局也有介入,下一步纪委会介入,学校会依法依规对老师进行处分。
根据报道,这名老师已经52岁,离退休应该没有几年了,却做出这种事,可以说是晚节不保了,现在能不能正常退休恐怕是值得考虑了。
目前已经做出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0日,这当然只是初步的处罚结果。因为这只是警方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代替单位的处罚。
对于这个拘留10日的处罚,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这个处罚过轻,应该刑事拘留。这可能是对法律不太熟悉。
猥亵他人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并非只要猥亵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在法律上,猥亵分为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两种。
所谓一般猥亵,就是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普通猥亵行为。比如在大街上,偷摸一把就跑的猥亵行为,或者在公交车上,趁人多拥挤,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偷偷猥亵的行为。
这种猥亵虽然也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还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只是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其处罚最高也就是十五日的拘留,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而强制猥亵他人,则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猥亵行为。由于这种猥亵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会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猥亵14岁以下的幼女,不论是否采用了强制手段,都会构成猥亵幼女罪,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里,目前看到情节里,郑某某是在女生没有注意的情况下突然抱住女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可以压制女生反抗的强制手段,而这名女生已经高三,也不属于幼女,所以他的行为还无法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只属于一般猥亵。
因此,在被害女生不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郑某某又没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警方对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已经是法律尺度被最高的处罚了。
当然,除了警方的处罚以外,《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允许学校对郑某某做出最高解聘的处罚。
从报道来看,这所学校大概属于事业单位。
那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恐怕学校必须对郑某某的行为进行处分。
具体来说,事业单位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不知道郑某某会面临着什么样的处罚。 —— ··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指母山农夫
胡编乱造蹭流量,正常人都知道在学校女生寝室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男老师是不能进女生寝室的,更不说晚上查寝。小编这样胡说胡写,良心不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