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小伙自创“虚拟货币”诈骗获刑。湖北武汉,没有正当职业的李某,每天都在捣鼓着怎么发大财,一天突发奇想,别人可以搞“虚拟货币”“投资平台”,我为啥不能搞?不得不说,李某是个“执行力”很强的人,于是乎注册成立多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靠一己之力搭建了“锦绣平台”。 这个“锦绣平台”确实功能“强大”,不但需要实名认证实现“网购”,还能将客户的投资款变成李某自创的虚拟货币“百花币”。
准备工作做完后,李某便通过互联网、身边的朋友四处宣传,投资李某公司名下的极品藏红花、冬虫夏草等产品多么的利好,不但升值空间大而且可随时变现。
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不断地有客户前来投资。而李某在获得这些“投资款”后并没有妥善保存和处置,而是直接通过朋友宋某·另外处理·将资金转移。 而在客户需要提现的时候,李某就忽悠客户用平台里面的投资款继续虚构购买公司推行虚拟的“百合币”可获得更高额的回报,继续诱导客户投入资金。 当客户需要提取所购买的货品时候,李某就称如果提取现货公司就不保证回购,限制投资人提取现货,并通过操控平台后台交易的方式,造成投资人亏损。 后果可想而已,必然是投资人因无法提现而到公安机关报案。 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的过程是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获得财产。5、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具体到本案,李某首先搭建了一个虚假的投资平台,采取虚构通过公司购买极品藏红花、冬虫夏草等产品升值空间大且可随时兑现的事实、虚构购买公司新推行虚拟的“百合币”可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使客户产生了投资李某的平台即可赚钱的错误认识,后客户实施了投资行为,李某获利,而客户却遭受损失。 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5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网上的各种投资平台种类繁多,大家对虚拟货币的热情也不断高涨,大部分的非法平台都是采取这种方式“收割韭菜”。这个案例也警示大家,投资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互联网平台,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