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打的我,我是正当防卫!”重庆石柱县,罗某与何某因生活中琐事产生纠纷,何某持木棒前往罗某家楼下,叫嚣着让罗某下楼。罗某的妻子先下楼,罗某紧随其后,何某见到罗某后,便双手抡起木棒去殴打罗某。罗某便拿起一把刀,在又挨了何某的当头一棒之后,罗先德便用刀朝何某挥舞,最终将何某的胸部捅伤致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罗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但罗某却认为自己正当防卫。
··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罗某和何某原本是同村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9日晚,同乡镇的两名居民在一起吃饭喝酒的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
罗某和何某便决定撮合二人,化解矛盾。于·10日凌晨,在镇上的一处烧烤摊,罗某与何某对那两名居民进行劝解的过程中,罗某和何某因意见不合发生了争吵,被旁人劝开。
何某回到家后,心里越想越不爽,就带着同村的一个好友手持木棒前往罗某的家中,并让罗某下楼把话说清楚。罗某的妻子曹某得知二人有口角在先,就不让罗某下楼。自己先下了楼准备将何某劝走,谁知罗某也跟着下了楼。
何某一见罗某就心生怨气,双手抡起木棒就去殴打罗某,曹某赶紧用手挡住了何某,并去抢夺何某手中的木棒,而何某则是气急败坏的朝着曹某挥舞着木棒。
罗某一看自己的妻子挨打,便从家中卫生间里拿出一把刀朝何某走去,何某见状,拿起木棒砸向罗某的头,罗某也硬生生的用头接下了这一棒子,随后恼怒的罗某便拿起刀朝何某的胸口捅去,何某应声倒地。
经鉴定,何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警方及时立案侦查,并于··15日移送审查起诉。而··12日,石柱县检察院认为石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作为本案受害人的何某一直不服,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希望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经过多次讨论认为: 首先,何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现实性和适时性。
其次,罗某在其妻子曹某被殴打后拿出刀具并未立即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在被何某再次当头一棒之后,才对何某实施伤害行为。即其是想通过自卫的方式,保护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何某具有防卫意识,且只针对侵害人何某实施。 再者,罗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何某使用的工具、殴打的部位、拿木棍的方式综合判断,属于严重危及罗先德夫妻人身安全的情形。
最后,检察机关认为罗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也实现了无罪的法律效果,但其本质是“存疑不诉”,并未认定正当防卫。
最终,检察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了撤销原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制作“法定不起诉”的《不起诉决定书》。
李世彤
判决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