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口,一老大爷拄着拐杖在村里行走时,突然发现有一头野猪出现。野猪将老大爷撞倒后还对其进行撕咬。大爷自己没有反抗能力,所幸的是,村民发现及时,并及时将野猪赶跑。据了解,老大爷是名聋哑人,其都无法发出求救声!
事发在3月28日,当天天气晴朗,老大爷拄着拐杖走出家门,准备在村里转转、活动一下身体。
可谁曾想,老大爷在村路上行走时,却突然冲出来一头野猪。老大爷当时想跑,但根本来不及
且也没有那个身体条件。被野猪撞倒在地上后大爷还没爬起来,野猪就迅速扑上去,对大爷进行撕咬。老人根本没有能力反抗,且因是聋哑人,连呼救的能力都不具备。现场视频显示,老人想爬走时还被野猪咬着衣服拖拽了几下。所幸的是,老人的遭遇刚好被村民发现。
村民见状,纷纷拿着棍棒合力驱赶野猪。
最终,在村民的努力下,成功将野猪赶走了。
老人的侄子回应称,其叔叔是一名聋哑老人!发现这种情况,不能和野猪对着干,否则,野猪会认为是要攻击它并拼命反抗,只能想办法将其赶走!有网友表示,不要说老年人,年轻人被这野猪撞一下,估计都要躺在床上一个星期,太吓人了!也有网友质疑称,你不攻击它,它会攻击你,这种情况下,能反击么?打死野猪要承担什么后果呢?不过更多网友关心的是,大爷应当是找谁来赔偿?1、虽然去年主管部门因野猪种群数量,已经恢复甚至超过了一定的生态容量,故又决定取消野猪“三有”保护动物的地位。但目前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2、不知道大家听说过紧急避险没有?
所谓紧急避险,顾名思义是指公民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大家看清楚了,虽然野猪是野生保护动物,只要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时,就可以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重点是后面一句:“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自然原因对应的是“野生”、紧急避险人不仅不承担造成野猪损害后果的责任,还可以适当得到补偿。
3、那么这个补偿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从法律上讲,野猪属于动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直接责任人是动物的饲养人,且在大爷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全责。但是,之所以称之为野猪,因为它是野生动物,即是没有固定饲养人的动物。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已经考虑到了,且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补偿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最终确认撞倒并撕咬老大爷的是野生动物,且确实造成了大爷损伤的后果,那么大爷就可以拿着凭证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应有的赔偿!
很多网友认为,既然野猪都已经超过一定数量了,那就没必要再保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