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对情侣逛商场时,在扶梯口处捡到了一条项链,后揣在兜里迅速离开,失主随

大博而化易 2024-02-22 23:04:00

上海闵行,一对情侣逛商场时,在扶梯口处捡到了一条项链,后揣在兜里迅速离开,失主随后找上门,声称项链价值14万余元,情侣辩称以为不值钱丢了,仅愿意人道主义补偿失主1万元。失主不能接受,一纸诉状将情侣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据悉,前不久,男子林某与女友在一商场逛街时,在扶梯口处捡到一条项链。林某看项链是黄色的,当即揣在兜里,拉着女友回家。

随后不久,失主贾某通过监控看到了自己的项链被林某捡走,当即便报了警。

报警后,民警找到林某将林某传唤到派出所,林某表示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随后到家后,以为是假的,不值钱将项链扔在了小区草坪里,不知道已经被谁捡走。

贾某闻言怒了,声称自己的项链价值14万余元,要求林某赔偿,林某认为项链是贾某自己弄丢了,就算不被自己捡到也可能会丢,便拒绝赔偿。

因为遗失物丢失属于民事纠纷,当地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未果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随后不久贾某便一纸诉状将林某及其女友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项链或照价赔偿14余万元。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庭上贾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交了林某及其女友捡走视频的监控、在派出所承认捡走项链的询问笔录,还提交了委托第三方从国外购买项链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

面对贾某的控诉,林某及其女友不否认捡到了贾某的项链,但是认为贾某没有提供案涉项链的合格证书及材质证书,不能证明项链的价值。

就算是涉案项链真的如贾某所说是14万余元买的,已经买了1年多,存在折旧,且涉案品牌项链价格波动很大,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贾某1万元。

法院怎么判?

1、林某及其女友捡到贾某的项链后丢弃,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捡到他人的物品就产生了保管义务,随意丢弃导致他人物品灭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及其女友捡到贾某的项链后没有送交公安机关,也没有通知贾某及时领取,将贾某的项链随意丢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多少?又如何确定贾某项链的价值?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事实。

而所谓的高度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指指法官虽然还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根据现有证据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如此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通过在案证据,认为贾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贾某购买该项链花费了14万余元。

不过,考虑到,涉案项链系从国外代购的定制物品,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贾某已佩戴一段时间,存在一定的折旧。法院最终酌情判决林某及其女友赔偿贾某4.5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林某及其女友并没有异议,而失主贾某对此表示不满,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3、最后,有人说,万一林某及其女友没有丢,那不是赚大了?

也有人说,捡到的又不是丢的,不知道价格丢了很正常,一分钱也不该赔。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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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白桦林

白桦林

3
2024-02-23 09:25

赚了

大博而化易

大博而化易

夕惕若厉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