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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评】以“优质号码”为由限制用户过户 通信潜规则该破了

近期,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收到多起投诉,矛头直指手机号码过户的“隐形门槛”——使用多年的普通号码,被运营商贴上“优

近期,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收到多起投诉,矛头直指手机号码过户的“隐形门槛”——使用多年的普通号码,被运营商贴上“优质号码”标签后,过户时面临冗长审批、苛刻协议及最低消费等限制,让用户苦不堪言。

消费者杜先生的遭遇颇具典型性。2011年,他陪父亲办理手机号码入网,当时运营商既未提及该号码是“靓号”,也未签订附加协议。2025年7月,杜先生为办理银行业务,需使手机号与银行账号实名一致,便前往营业厅办理亲属间过户,却遭到阻拦。工作人员称该号码为“优质号码”,要向上级打报告审批,至少需1天时间,还必须签署“首次过户免费,再次过户需接受最低消费”的协议,否则拒绝办理。类似情况并非个例。太原的王先生使用15年的号码过户时,被要求签订“最低消费200元/月”的协议;大同的李女士将使用12年的号码过户给子女,需提供双方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经两级审批,耗时1个月仍未完成;运城的张先生首次过户免费,再次过户时被强制绑定“每月消费188元套餐”,否则便以“系统限制”为由拒绝。联合会走访发现,此类现象在山西多地普遍存在,一些以本地区号开头、数字排列整齐的号码,都可能被运营商单方面纳入“优质号码”范畴,过户限制手段大同小异。

消费者杜先生直言:“当年办业务时,运营商根本没提‘号码分级管理’,书面和口头都没说,更没签附加协议。现在办过户,突然冒出一堆限制,这就是运营商单方面更改服务条款,是霸王条款!”

针对这一乱象,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联合律师团展开法律剖析,认定运营商行为涉嫌多重违法。

从法律层面看,运营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以及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运营商在入网时未公示“优质号码”评定标准、过户限制及附加消费条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服务,后续过户时又无法自主选择,严重侵犯了这两项权利。

运营商还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用户入网时协议未包含“优质号码”过户限制内容,运营商却在过户时单方面增设附加条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其强制签署的附加协议属无效“霸王条款”,“优质号码”分级标准未通过听证或公示,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运营商违反了电信法规,涉嫌强制消费。《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强迫用户使用指定业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刁难用户。运营商以“系统规定”等为由拒绝过户或强制绑定低消,属于变相强制消费,多层审批、长期拖延构成“无正当理由刁难用户”。

联合会调查发现,号码分级标准不透明,运营商评定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号码仅因“数字吉祥”就被纳入分级,却未向消费者公示依据及过户规则。部分运营商将“首次过户免费、再过户低消”等规定作为“行业惯例”,但未通过合法程序确立,属于企业内部文件对抗法律规定。而且,投诉渠道失效,消费者向客服投诉,得到的回复多为“系统无法修改”“上级规定”,维权困难重重。

解决这一问题,需多方协同。运营商应立即整改,停止以“优质号码”为由限制过户,恢复“入网时约定为准”的原则,公开分级标准及过户规则,接受社会监督,退还违规收取的低消费用。消费者应积极维权,保留入网协议、缴费记录等证据,向12315或消保联投诉,对拒不整改的运营商,可主张三倍赔偿。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通信市场规范有序。

结语

手机号码归国家所有,运营商作为服务提供者,应严守“入网时约定为准”的原则,而非在用户使用多年后单方面增设标准、追加限制。当“我的手机号码突然成了靓号”从个别投诉演变为群体困扰,破除通信潜规则已刻不容缓。通信服务的本质是便民,号码管理更应坚守公开透明的底线。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基在于消费者的信任,而信任的核心是对用户合法权益的尊重。运营商与其在“优质号码”的分级限制上绞尽脑汁,不如回归服务本质,将精力放在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上。唯有让号码管理回归公开、公平、公正的本质,让服务流程契合便民初衷,才能真正守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通信服务重拾温度,赢得市场的长久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