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初,蒙古国东方省努姆鲁格自然保护区突发大规模草原大火。在强风与干旱天气的推波助澜下,火势迅速向中蒙边境蔓延,火线一度逼近至距离中国国境仅数十公里处,严重威胁到我国内蒙古边境地区的生态安全、畜牧业生产及边民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这场跨境危机,我国紧急调集了包括消防救援人员、地方应急扑火队在内的3400余名精锐力量,出动大量重型装备,在长达数百公里的边境防线上展开了日以继夜的艰苦封控与阻击,最终成功将火头拦截在国门之外。
随着事后调查结果的公布,这场跨境浩劫的根源已水落石出,日本大型电信运营商KDDI旗下子公司莫比康的日本籍高管等人员,违规进入严格保护区活动,其车辆底盘卷入干草引发了这场大火。目前,蒙古国政府已明确表态“仅凭道歉不能了事”,有必要就这起火灾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从表面来看,这场大火最终没有烧进中国境内,似乎我国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但这只是个逻辑误区。火势虽然被阻断在国境线外,但中国为此付出的巨大公共应急成本与生态防御代价却是真实发生的。在肇事方日本企业试图仅向蒙古国承诺赔偿、对中国方向造成的防卫消耗避而不谈的当下,中国理应且完全有法理依据向肇事方发起正式索赔。
从法律和经济层面来看,中国在此次火情威胁中所付出的各项支出,构成了极其明确且合法的“防御性经济损失”。在国际法和各国民事侵权法中,由于他人过失引发了跨国界的重大危险,迫使邻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防止更大损害发生,由此产生的合理避险成本与减损费用,均属于法定赔偿范畴。
为了让索赔更具说服力,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份沉甸甸的损失清单。在人力与物资消耗方面,3400多名救援人员在边境一线连续奋战数日,仅人员补贴、伙食保障和医疗卫生支出就是一笔庞大的开支。
数百台重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车辆在高强度运转下消耗了数以百吨计的柴油与汽油,损耗的风力灭火机风筒、水泵配件和灭火药剂等物资价值不菲。
在生态与生产影响方面,为了在边境带紧急开辟长达数百公里的防火隔离带,大面积的草原植被被机械碾压和铲除,造成了局部生态系统的应急破坏。
同时,火情最紧急的数日内,周边多个乡镇的数万头牛羊被迫紧急向内陆转移,大量牧民停工停牧,直接导致了当地畜牧业生产秩序的短期瘫痪和运输损耗。这些为了应对外部人为过失而不得不调动的国家公共资源与社会成本,累计金额绝不是个小数目。
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跨境危险导致减损成本索赔早有成功先例。
最著名的便是国际法上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该案确立了“任何国家不得允许将其领土用于损害他国”以及“肇事主体必须对越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通用原则。
而在跨国企业侵权领域,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不仅是直接遭受油污污染的美国沿海各州获得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连沿岸各州为了防止油污扩散而投入的大量挡油栏部署、监测设备运行及预警响应费用,也全部由BP公司全额买单。
蒙古草原大火的法理逻辑与此完全一致:日本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制造了跨国界的环境公害,其危险溢出效应迫使中国采取紧急防卫,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处置成本,理应由肇事者全单照收。
但是在主张索赔时,也必须区分责任主体。
蒙古国本身也是这场大火的受害者,其自然保护区有接近八成的面积被毁,生态损失难以估量,且蒙古国国家层面并不存在故意放火的国家不法行为。因此,中国的索赔请求应当精准锁定引发火灾的日本企业,即KDDI及莫比康。日本涉事企业在公开声明中仅向蒙古国道歉,并试图将责任模糊处理为对“相关方”的歉意,这种选择性负责和回避中国防卫代价的做法,在法理与情理上都完全站不住脚。
中国向涉事日本企业发起索赔,不仅是为了挽回数以千万元计的公共财政资金损失,更是为了打破“上游企业作恶、中游国家受害、下游国家自费防卫”的畸形怪圈。
如果肇事跨国企业只需要向火源发生国支付一部分赔偿,就能对受火势威胁、被迫付出巨额防守成本的邻国置之不理,那么跨国企业在边境生态敏感区的合规成本将永远被人为压低。这种地理责任残缺如果不被打破,谁也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再发生类似灾难。
所以中国理应通过依法索赔,向国际社会树立一个清晰的规则预期:任何人在边境敏感区域制造的环境风险与公害,其法律责任绝对不会在国境线前自动终止,所有因其过失而付出的防御与应对成本,肇事者必须照单全收。
理不直则气不顺,法不彰则患不绝。发起索赔,是捍卫国家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更是捍卫国际环境法治与生态公平的应有之义。面对日企避重就轻的表态,我们必须用法律和事实说话,让始作俑者完整承担起所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