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孩子买的“托马斯小火车”玩具是正版的吗?这个承载着全球孩童欢笑的经典动画形象不仅是玩具符号,更凝结着版权方无数创意与心血。然而,有厂商却动起了歪心思,一场累计交易金额巨大且长达10年的跨境侵权行为,试图模糊我们眼中的“真与假”。

今年2月底,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诉4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被告因不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厦门中院的一审判决,严厉打击了恶意仿冒国际知名品牌行为。
据了解,原告系英国的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其名下动画火车形象及相关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却被“山寨”厂商盯上了。
本案4名被告分别为汕头市澄海区亚派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亚派实业有限公司、王先生、林女士。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续生产、销售带有近似标识的轨道玩具产品,高度模仿托马斯小火车的经典形象、配色、标志性元素等,并通过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及海外购物网站广泛铺货,累计交易金额超1500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恶意攀附,故意侵权。被告方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标,恶意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假冒涉案商标,积极主动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协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隐蔽性,主观故意明显。
第二是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侵权产品为玩具,产品受众多为未成年人;侵权持续时间久,被告方在2015年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持续侵权;侵权样态多样,原告被侵权商标多达8枚,既有相同侵权也有相似侵权,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国内外及各大电商平台,侵权范围广、时间长;妨碍举证,被告方拒不提供法院依法责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账簿、资料等,造成本案相关事实难以有效查明以及增加原告举证负担。
因此,在被告方拒不举证的情况下,厦门中院按“优势证据”规则以取证销售额乘以同类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的诉请,并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律师建议:企业不要抱有‘傍名牌’与‘搭便车’的心理去假冒他人商标,而应去努力培育自身的品牌,只有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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