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换谁都咽不下这口气。 上海的龚先生,花6338元,在某航司订了张飞澳大

周兆成律师 2024-01-15 18:56:31

这事儿,换谁都咽不下这口气。 上海的龚先生,花6338元,在某航司订了张飞澳大利亚的机票,刚付款,发现选错了日期,赶紧操作退票,整个过程在几分钟内完成,结果退款金额让他大吃一惊——只有269元,明细一栏显示,“退票手续费”高达5340元,占机票总价84%。 龚先生马上联系航司客服,得到答复——规定如此,一旦售出,概不退改。 既然航司拿“规定”说事儿,那我们就好好来聊聊“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航司的退改规则,属于“格式条款”,对于其中“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航司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什么叫合理方式呢? 首先,要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特别说明,其次,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而据龚先生所说,支付时系统并未以弹窗形式告知其退改签规定。理论上讲,龚先生有权以对方未尽提示义务为由,主张不受该条款约束。 同时,未能有效将退改规则告知消费者,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说明。 所谓说明,即以准确、全面、明显的方式披露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严重违反的,可能构成消费欺诈,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航司退改签规则,一般在角落以超小字号标注,是否算尽到告知义务呢?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如果以上两条,航司都不服,那么再来看看,民航局《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不能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同时,航空公司要为旅客错购机票,提供免费补救措施,对于航空公司无法证明旅客非错购情形的,均应视为错购,并提供免费退票等服务。 像龚先生这种,因为看错日期而退票,属于典型的“错购机票”,按民航局规定,航司得免费提供退改服务。 如今不仅拒绝退改,还言之凿凿地说“规定如此”,我倒想问问,是你一家公司的规定大,还是民航局的规定大? 再往前倒,我们还能找到2003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意见》,里面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只要不影响企业再次发售,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即使影响发售,给企业造成损失,也要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20%。 那么问题就来了,龚先生退票前后不过几分钟,是否影响航司二次销售呢?即便真有影响,这84%的退票费率是否合理呢? 白纸黑字的法律如此清晰,航司却我行我素,用自己的“土规定”架空法律规定,这既是对旅客权益肆无忌惮的侵犯,也是对民航政策堂而皇之地漠视。 临近年关,正是游子归家的时刻,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手,治理“高额退改费”这种霸王条款,免去购票的“后顾之忧”,让大家舒心、放心地踏上回家路。 #花6000多买机票退订只剩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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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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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