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6旬大爷在某物业公司当保安,每个月工资1500元,月休2天,干了大半年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9 12:44:43

河南鹤壁,6旬大爷在某物业公司当保安,每个月工资1500元,月休2天,干了大半年发现公司不给自己加班费,于是离职,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法院:“不是劳动者,不支持!”

据悉,李大爷已年过六旬已退休,退休后深感遛弯儿、看电视的养老生活并不适合自己,便想着找份工作发挥余热。

2021年6月份,他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2天,每天3班轮岗。

刚开始李大爷还干劲十足,可干着干着发现,同样是保安,同样是周末、节假日加班,其他人有加班费,可唯独他没有。多次索要加班费未果,他选择了离职。

离职后,他对此耿耿于怀,于是以劳动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共计9千余元。

法院怎么判?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除了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还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其次,加班费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建立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具体到本案,判断大爷的诉请能不能获得支持,首先就要看大爷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条件。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李大爷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就不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发挥余热”过程中与物业公司之前就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就不能依据《劳动法》等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

再次,李大爷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法依据《劳动法》主张加班费,但是如果李大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中对加班问题存在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但是本案中,李大爷和物业公司也并未约定相关问题,因而,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请。

最后,不止是李大爷,现实中很多人对“劳动”、“劳务”傻傻分不清楚。其实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其实仅仅是基于双方约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在此建议广大朋友们,在选择工作时,一定要弄清自己是劳务工作者,还是劳动者。

如果是劳务工作者,就尽量与接收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间、劳务的内容、劳务费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等等内容,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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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迷惘中寻找

迷惘中寻找

6
2024-01-10 15:05

既然让人家干活,就该同工同酬。这样的公司都是黑心

用户15xxx15

用户15xxx15

5
2024-01-10 04:13

这么说的话,不是劳动者,一分也别给,以前的工资也算非法所得,要返还

起床失败

起床失败

4
2024-01-12 18:28

意思就是退休以后就不算人了。

海阔天空

海阔天空

2024-01-12 08:57

卧槽

可曾听闻黑和尚

可曾听闻黑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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