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东泰安,怀孕7个月的农妇与情人在宾馆私会时,因羊水栓塞死亡。事后家属一纸诉状将农妇情人及宾馆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农妇情人承担27%的责任,赔偿家属14万余元,宾馆承担3%的责任,赔偿家属1.5万余元。(来源: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据悉,已婚女子黄某与丈夫均在当地务农,两人育有两名女儿。或许是想要个儿子,黄某在小女儿3岁时又怀了孕。
黄某怀孕2、3个月的时候,与同村的村民贺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随后两人便多次在县里一宾馆开房。
事发当日,已经怀孕7个月的黄某再次借口出门与贺某私会,两人吃饭时,黄某觉得不舒服,告知贺某,随后两人都没有太当回事,在吃完饭后向往常一样前往宾馆开房。
宾馆老板见两人是常客,也没有登记两人的身份证,便给两人开了一间房。结果,两人进入房间没多久,刚脱下衣服的黄某就突发紧急情况。
贺某见状一边给朋友打电话,让朋友前来帮忙,一边给黄某穿衣服,其朋友赶到后,两人见无法处理,便拨打了120,将黄某送去附近的医院抢救。哪知,黄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后经鉴定黄某系因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黄某的丈夫难以释怀,认为贺某与宾馆对黄某的死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贺某、宾馆赔偿,遭拒后,与老丈人、丈母娘以及两个女儿一起将贺某及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贺某及宾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万余元。
面对黄某家人的控诉,贺某认为黄某系因疾病而死,与他无关,还表示,他本来没有义务,但是出于好意,顺路将黄某送到医院。
宾馆也认为,黄某系因羊水栓塞所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与宾馆无关。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贺某承担27%的责任,赔偿家属14万余元,宾馆承担3%的责任,赔偿家属1.5万余元。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而产生;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第四、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一、就贺某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贺某明知黄某已婚,仍与黄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事发之日,黄某在吃饭时已经明确告知贺某自己不舒服,但是贺某仍将怀孕7个月的黄某带到宾馆并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应当预见可能造成的后果。
黄某在发生紧急情况后,贺某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告知自己的朋友意图私自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即便贺某并没有与黄某发生关系,但是也不能排除黄某羊水破裂的原因与贺某的行为有关。认为贺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就宾馆而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法院认为,如实登记是宾馆的法定责任。虽然无证据证明黄某的死亡与宾馆的经营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事发之日,宾馆没有核实黄某、贺某的身份证,也没有对二人进行如实登记,便给二人开了房间,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认为宾馆也存在过错,且与黄某的死存在因果关系,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根据侵权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黄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认为黄某明知道自己已经怀孕7个月,且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仍与贺某私会,本身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黄某、贺某及宾馆各自承担70%、27%、3%的责任为宜。
故而,在核定黄某家属提出的各项损失后,判决贺某赔偿黄某家属14万余元,宾馆赔偿黄某家属1.5万余元。
最后,本案系4年前的一则案例,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是否又提起了上诉,不得而知。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色字头上一把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