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78岁老人酒后与女子交易时身体突感不适,事后女子第一时间告知房东并立即

陈雷说 2023-12-21 21:21:08

贵州遵义,78岁老人酒后与女子交易时身体突感不适,事后女子第一时间告知房东并立即逃回老家。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告上法庭索赔26万。

(来源:贵州遵义中院)

78岁的林大爷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伴早年去世后,林大爷平时独自在老家生活。

事发当天,林大爷酒后来到一地下室的出租屋,并与58岁女子王某约定以3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林大爷在违法交易过程中,突然感觉到头疼,并不停拍打自己的脑袋。

王某见状,马上去找房东,和房东说完此事后,王某出租屋都没回去,就直接坐车返回自己的老家。

房东去出租屋查看并发现林大爷已经没有呼吸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并确认林大爷已经死亡后,房东当晚就将此事打电话告知王某。

林大爷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怀疑王某事前给林大爷喝过带有副作用的药酒,请求警方彻查此事。

警方深入调查后,作出以下事实认定:

第一,出租屋在负二楼地下室,王某是在案发前5个月以100元的价格,从房东处租的;之前三个月是按月交租,之后两个月,王某每次交易分给房东5元;

第二,林大爷之前曾与王某交易过,事发前王某没有拿过药酒给林大爷喝,王某实收了25元。

第三,鉴定报告确认林大爷符合脑血管畸形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林大爷血样及胃内容物中,没有检出副作用药物的成份。

第四,房子是房东从案外人处买来的,案发时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仅负二楼处租给王某使用。

第五,王某因存在卖淫违法行为,被警方处以拘留15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警方以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致林大爷死亡的为由,不予立案调查。

事后林大爷家属以均存在过错行为为由,将王某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家属在法庭上主张称:

1、王某明知林大爷是7旬老人,可其却仍然引诱林大爷与其交易,并造成林大爷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本身就违法,即是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还与林大爷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发现林大爷身体不适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反而逃回老家,其应当为此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2、房东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房东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关系本身并不具备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或致命后果,该行为并没有也不会当然地导致林大爷的死亡。因此,王某与林大爷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且王某已经通过向房东求助的方式对林大爷施救,即已尽到救助义务。

另外,依照常人的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房东不可能预见到房内因他人发生关系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房东的行为对林大爷的死亡本身并无任何过错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其已第一时间报警施救。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家属的诉求。但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构成民事侵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被告有侵权行为、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该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等,且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前述因果关系,不仅包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还应包含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当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警方已经证实林大爷之前与王某有过交易、这次交易是林大爷主动为之的,且家属不能举证证明是王某主动诱惑或者为林大爷提供过副作用药酒。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法律不阻止正常人发生关系,法律阻止的是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

具体而言,即便引发林大爷死亡的原因系发生关系所致,其根本原因系林大爷与他人发生关系而非嫖娼行为直接导致其死亡。该“他人”可能是从事违法活动的女性,也可能是合法的伴侣。

如导致本次事故的女方系林大爷的合法伴侣,因常人进行该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故如让该伴侣承担赔偿责任难为世人理解与支持,原因在于女方并无侵权的事实与过错。

也就是说,虽然王某从事违法活动,但其对本次事故并无侵权的事实与故意。如仅因其不是林大爷的合法伴侣而令其承担责任,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最后,虽然王某及房东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应由警方另案处理,不属本案的处理范畴,也不能成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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