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一女子销售羊肉117.5元,获利35元,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女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3-12-12 08:25:26

江苏连云港,一女子销售羊肉117.5元,获利35元,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女子不服,将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女子赵某和丈夫是农村人,她儿子考上市里的重点高中,为了孩子,夫妻两人来到市里集租赁一个摊位卖牛肉。

没想到,刚刚经营了一个月,丈夫被查出癌症,花费巨大。生活重担全部落在了赵某的身上,而这个摊位也成为他们收入主要来源,赵某十分珍惜!

事发当日,赵某刚刚出摊没多久,来了两位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他们出示相关证件后,进行现场抽检。

他们购买了赵某的羊肉4.08斤,其中2.04斤作为备样,赵某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确认。

半个月后,市场监管局人员告知赵某,他们家的羊肉经过检测含有违法的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随后,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2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万元罚款,赵某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吓得瘫倒在地!随后,她将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赵某陈述诉讼理由:

1.抽样违反法定程序。

赵某表示,执法人员抽样时未依法对整个过程拍照、录像。而当时的抽样人员将从她摊位购买的羊肉取走后,过了2、3个小时后回来将案涉羊肉的包装替换,要求她签字。

她在抽样人员的诱惑、胁迫下,签了字。抽样人员未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密封样品抽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应该免于处罚

赵某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规定》,她销售羊肉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她是按照正常批发价格购买,也是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的,其仅仅卖了两次。

违法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积极配合执法,应当予以免于处罚。

3.处罚过罚失当

赵某认为,销售羊肉117.5元,获利35元,罚款10万元,罚款数额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极不相当。

她从陶某处购买羊肉转卖,陶某销售金额达到12000余元,属于故意犯罪行为,被判刑7个月,罚金仅为2000元。而对她却罚款10万,明显不公平。

最后,赵某表示,他们家庭困难,丈夫患癌症,儿子正在上学,所有收入都来自于这个小摊,如果处罚10万元,将会把他们逼上绝路。而且她一直都是合法经营,主动配合抽检,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市场监管局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则辩称他们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他们支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说法,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其丈夫杨某在案发前确诊左上颚癌,并多次赴上海治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名抽样人员抽样前出示了有效工作证,告知其购买样品用于抽样,共购买4.08斤羊肉并当场封样,采取了防拆封措施,并拍照保存证据等,抽检程序不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认定赵某销售羊肉的货值235.2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2元,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应当过罚相当。本案罚款的起罚是10万元,市场监管局综合本案情节已作了从轻处罚。但罚款金额是案涉羊肉货值的400余倍,处罚仍显过重。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第(七)条第3款第(1)(6)项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本案中,该经营摊位系赵某家庭谋生的来源,丈夫罹患重病,维持家庭生计过程中的过失应宽恕,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酌情减轻处理。而且其主动配合抽检,首次违法,获利较少,且其丈夫身患重大疾病,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等,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赵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了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赵某经过努力,终于不用缴纳罚款,但是法官提醒今后一定要注意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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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6xxx52

用户16xxx52

2
2023-12-13 02:34

这些执法人员真是把人往死里整

理智的愤青

理智的愤青

2023-12-13 08:23

我一个转卖的怎么知道什么状况

可曾听闻黑和尚

可曾听闻黑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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