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世报来的太快!”北京昌平,一男子因病去世后,竟然立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小三的女儿。其妻子要求对方搬离时,对方不仅未搬走,反而为了独吞房产,拿出遗嘱将女子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王某与妻子张某,婚后育有一子,二人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虽然二人出生在农村,但是他们坚信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改善家里的生活条件。
孩子大一些时二人就把孩子托付给家中的老人,来到了北京打工,在北京奋斗多年后,由于王某的脑子比较灵光,逐渐从给别人打工变成了一个小老板。随着日子过的越来越好,王某开的小公司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下,规模也越做越大。
眼看公司逐渐步入正轨,王某对妻子张某说,这么多年她辛苦了,现在家庭条件改善了,公司也步入了正规,张某可以回家享福了,不用再为公司的事情劳心费神了。
出于对丈夫的信任,张某卸下重任回归家庭,日常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可就在王某认为全家的日子会越过越红火时,她发现丈夫王某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逐渐的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了。
凭着女人的直觉,张某认为丈夫一定有问题,经过张某的调查后发现,果然丈夫王某有了外遇,但出于对家庭和孩子的保护,张某选择了隐忍并没有与丈夫撕破脸选择离婚。
可张某的隐忍换来的不是王某的良知,反而让王某更加猖狂,他拿捏住张某舍不得离婚的想法后。在外和小三过起了日子,为了更好的与小三生活在一起,王某买了一套房子,和小三及其女儿李某一起居住。
由于王某在外有了第三者,王某的父母一直觉得愧对张某,因为多年来张某对家庭、老人、孩子的付出,他们都看在眼里,但对于亲儿子王某的所作所为,老人也管不了所以只能多劝张某看开一些。
老话常说“恶有恶报”,不知道王某是因为日常应酬太多,拖垮了身体,还是老天开了眼,随着王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之后,王某的身体状况也开始日渐下滑。
最后在一场大病中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在王某去世后,妻子张某给王某办理了一场风光的葬礼。王某的后事处理好之后,公婆主动放弃了继承遗产,说是对张某的补偿。
就这样,张某继承了王某名下所有的遗产,可当张某来公证处查询丈夫名下的财产时,却发现了丈夫给了小三买的房子。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某来到该处房产的地址,敲开门后,她见到了小三的女儿李某。张某表明身份后,要求对方限期搬离。
可令张某没想到的是,李某不仅不搬离,态度还是十分蛮横,并在双方发生争执时,拿出了遗嘱,称这套房子,王某生前已经答应给她了,张某看到遗嘱上确实明确的写着:王某将该套房子赠予给了李某。
对于李某的说辞和遗嘱,张某自然是不认可的,日后为了将这套房子要回,张某多次上门找李某吵闹,李某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情,拿着遗嘱将张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将房子判给她。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张某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王某购买的房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顺序继承。
张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去世后有权优先继承,王某名下的所有遗产。
2、王某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某婚内出轨多年属于过错方,如果二人因王某出轨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王某给小三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擅自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王某给小三买的房子,属于王某与妻子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在生病期间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女儿不具法律效应,因为王某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李某败诉后,虽不服但并未上诉,而是继续住在房子里,拒不搬离。
张某忍无可忍后,就起诉了李某,要求她必须把这套房产腾退出来,而且赔偿居住20年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必须马上从这套房子中搬出去。而且需要赔偿张某20年租金共计58万元。(文中皆为化名)
无名之辈
小三命也苦,啥都没捞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