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婚内出轨后同意净身出户,将自己份额的房产给妻子和体弱多病的儿子。儿子去世前,又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留给母亲一个人。可儿子去世后,男子却以未过户为由,想要回房子。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男子配合过户。
(来源:九派新闻)
赵先生与妻子张女士早年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婚后一家三口住在新购买的房子共同生活。
本来一家三口可以过着幸福的生活,可儿子小赵从小就体弱多病,张女士不得不留在家里照顾儿子。
可谁曾想,儿子长大成年后,张女士却无意中发现丈夫赵先生婚内出轨多年。得知实情后,张女士毫不犹豫选择离婚,赵先生当时也同意离婚。
由于儿子成年后仍然体弱多病、长期需要张女士照顾,赵先生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将自己名下份额的房产留给张女士和儿子,但之后却一直未过户。
两人离婚6年后,儿子因长期患病最终不治身亡。在去世前,还未结婚的儿子为避免父亲日后和母亲争夺遗产,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母亲。
事实证明,儿子小赵的担心并非多余的。晚年过得生活不如意的赵先生于2022年时,就上门找到张女士,以儿子已经去世、房子还未过户为由,要求收回房子原本属于他的50%份额,以便其安享晚年。
张女士听后非常生气,不仅拒绝赵先生的要求,还拿着儿子的遗嘱以及当年的离婚协议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房子归自己所有,赵先生配合过户。
可赵先生却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房子未过户,其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离婚协议是十几年前签订的,即便按照现在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也已经超过3年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据此,赵先生主张其有权利收回当年赠与张女士和儿子房产的50%份额。
那么赵先生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么?
首先,物权归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其次,赵先生财产转移并非赠与,本质是过错补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第1款规定。
简而言之,当年的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因此,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赵先去不能任意撤销。
最后,小赵有权处分其名下的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具体而言,小赵没有妻子、没有子女,其名下房产的份额其有权单独处分,因此,其遗嘱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先生不能撤销赠与,且儿子小赵的遗嘱合法有效,并判定房子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有义务配合过户。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有网友表示,说张女士母子俩不懂法,她们又知道要先立下遗嘱,以免赵先生以后反悔;说她们懂法,她当年却又没有马上要求赵先生配合过户!
岁月荏苒
有点怪怪的,文中说的没错,没过户证明不懂法,立遗嘱又证明懂法……,看遗嘱有没有公证处公证吧,如果没有,这个遗嘱的合法性就有待考量了。如果有,那就没问题……就是不懂法却懂得立遗嘱………[横线脸]
aw
男人也没错,房子是留给儿子的,儿子走了,凭啥留给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