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典型案例——张某诉某美容中心等合同纠纷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关键词:民事/合同/个体工商/连带责任/字号变更/经营者变更一、基本案情2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关键词:民事/合同/个体工商/连带责任/字号变更/经营者变更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张某以装修为投资入股筹备中的某美容中心。同年7月4日,某美容中心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字号为某美容中心,经营者为李某。2024年3月1日,李某与受让经营者王某达成关于某美容中心转让合意,并签订《转让协议》,主要约定:某美容中心以现状转让,转让前的债务由李某承担,遗留的会员由受让人负责处理。该协议签订后,某美容中心、张某与李某达成装修款结算协议,约定某美容中心分期偿还张某装修款70000元。之后,某美容中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字号更名为王某美容中心,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变更为王某。后某美容中心、李某未按期偿还张某装修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美容中心、王某连带偿还装修款7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的经营者应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后,与转让人连带承担受让前的债务。因此,变更后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中转让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转让之前的债务由原经营者自行承担。故张某请求变更字号后的经营者王某、王某健身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判令: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装修款70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