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拍房迟交付责任核心原则
法拍房属“司法保障的产权交易”,买方付款过户后应获无占用瑕疵房屋,迟交付损失遵循“谁制造产权阻碍,谁承担成本”:原产权人未清退占用者或逃避执行,责任在其;第三方与原产权人的纠纷不得转嫁买方;法院未保障产权需担责,但最终追溯初始责任人。

二、案例关键信息
A以房抵押向B借款违约,房子被法拍。C花230万拍得、过户拿证,却因A父母(称被A骗签,以“唯一养老房”拒搬)无法收房。法官因老人年龄大难强制执行,A(香港人)拒不回国,此事拖18个月,法院扣C的230万未处置。最终B出50万让A父母搬走,C才收房,但产生7.2万元租金损失(18个月×4000元/月),想追讨。

三、责任拆解
A父母无责:其与A的“骗签”纠纷是内部问题,与C的合法产权无关,养老困境不能成为占用C房屋的理由,损失应向A追偿,C起诉他们无依据。
A是核心责任人:A抵押房屋时需确保无占用瑕疵,却违约且逃避处理父母安置问题,直接导致C18个月无法收房;B出50万是为自身回款,不能抵消A的责任,C的损失应由A承担。

法院扣钱有争议,但不改变A的责任:C付款后法院未完成清退义务、长期扣钱虽不妥,但法院的执行困境源于A的逃避,最终责任仍在A。
四、结论
C不能起诉A的父母,应起诉A追偿7.2万元损失。这既为C讨公道,也维护法拍市场规则——让违约者、逃避责任者承担成本,才能保障“付款过户即获产权”的交易逻辑,维持市场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