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新单位的入职通知后,满怀期待地向原单位递交辞呈、办理辞职。然而,就在准备报到之际,新单位却反悔了?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临门一脚”的阶段爽约,是否构成缔约过失?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4月14日至16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敬老院工作人员沈某通过招聘平台进行沟通,袁某告知对方其学历为高中、无医师助理资格证等信息,沈某告知业务接待岗位报酬为5,500元加提成。
2024年4月17日,袁某到被告单位进行面试,并填写入职登记表。
2024年4月18日,沈某询问袁某明天可否上班。
次日,袁某询问上班时间,沈某回复8点至5点。
2024年4月30日,袁某办理原用人单位的离职手续。同日,袁某询问节后报道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沈某回复因部门调整,入职须等通知,也可另寻合适岗位。
2024年5月13日,袁某再次询问,沈某答复民政部门要求该岗位需要大专以上学历,让袁某另找其他工作。
袁某诉称:
其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提前从原用人单位处离职。被告在约定的录用报到时间前夕,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原告,造成原告就业空档期。被告在招聘原告的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5个月的工作收入合计27,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确实曾邀请原告来工作,但原告未正面答复;原告此前未明确何时上班,2024年4月30日提出五一节后报到,被告由于工作原因未及时回复,但此后已告知由于上级主管民政部门的要求,原告不符合入职条件;即使原告入职,也不能保证一定有每月5,500元的工资收入。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从日常社会经验法则来看,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一蹴而就,从雇佣双方初次接触到入职成功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岗位所需条件、薪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了解、沟通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要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首先,虽然原告并未收到书面或电子入职通知文本,即通常所称的“Offer”,原、被告之间的沟通系以口头及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但是,被告的员工在与原告的沟通中明确了岗位、薪酬及工作时间,并约定了原告的上班时间,可以认为原告因此产生了被告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预期。
其次,原告参加了被告的面试,若原告的学历是被告录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则在面试过程中,双方应当就此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
最后,被告的员工以部门节后要调整让原告等通知,在2024年5月13日又以原告学历不符为由,拒绝原告入职,使原告基于对预期获得工资待遇的合理期待而延长了待业的时间。因此,被告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理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予以赔偿。综合考量原告等待期间、薪酬标准及实际发生的损失,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3,500元。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了用人单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那么,何为缔约过失?招聘中哪些行为易踩红线?各方又应如何规避风险?
一、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一方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劳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时,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当双方存在明确的签订劳动合同意向时,可以认为对方基于该磋商产生合理预期,其基于该信赖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缔约过失一方进行赔偿。
二、哪些招聘行为可能“踩雷”?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随意撤销录用通知: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撤销的;
➤隐瞒重要信息:已知晓岗位已被撤销或即将裁员等重要信息,却未告知求职者的;
➤虚假承诺:作出无法兑现的高薪或虚假晋升通道等虚假陈述或承诺的;
➤泄露个人信息: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授权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的。
三、To劳动者:留存证据,保障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信息差。对劳动者而言,在缔约过程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如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To用人单位:审慎招录,规范流程
对用人单位而言,在招录过程中应当尽到更为谨慎的义务。
➤一是明确招录条件。招录前应明确招录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入职条件,以免造成实际招录人员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情况。
➤二是完善人员招录程序。明确招录工作的阶段时点,尽量做到专项专职专人,做好应聘人员的背景调查、信息审核、体检等招录中期工作。
➤三是谨慎发放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书虽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一经应聘者确认,亦对双方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在发放录用通知前,应做好拟聘用人员信息的二次审查,避免疏漏。如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因客观原因确需撤销录用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应聘人员,避免损失扩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作者:李丹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赵骏杰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