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福州刮大风,气象局发了黄色预警。刘某跟平时一样,把车停在小区公共车位。
一棵树正巧砸在刘某车上。保险公司评估——维修费2750块。
刘某去找物业。
物业连现场都没看,说:"大风刮的,天灾,跟我们没关系。""我们有修剪记录,5月9号刚剪过——该做的都做了。""你事发当月停车费没交,我们不负责。"
三句话,层层堵死。换谁谁不气?刘某把物业告到了福州鼓楼区法院。
法院判了——物业全额赔2750块。
我们用法律的视角看看物业为何站不住脚?先说"天灾"这句。听着合理吧?大风大雨嘛,好像确实怪不了谁。但《民法典》有条规矩你可能不知道——树木折断、倒了、果实掉下来伤了人砸了东西,法律先推定管理人有过错,物业得自己证明自己没错,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想拿"天灾"当挡箭牌?法院查了两样东西:第一,当天发出的只是黄色预警,不是红色,风力6到9级,远没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级别。第二,这棵树有慢性病害,根部有问题。物业说不知道?那你更该赔——连树生病都不知道,你的日常排查在哪?
再说"有修剪记录"。修剪记录能说明啥?你把树枝剪了,不代表你检查过树干有没有虫蛀、根部有没有腐烂。这两件事能一样吗?物业拿修剪记录当挡箭牌,就跟你说"我给车洗过"来证明没闯红灯一样——法院根本不吃这套。
最离谱的是第三句——"你没交当月停车费"。
这句话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物业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小区里的树会挑人砸吗?今天砸刘某,明天就可能砸别人。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按人头一笔一笔算的——是对整个小区的法定责任。你收过停车费,恰恰证明那些车位是公共区域,你在管。不能说收钱的时候就管,没收就不管——那物业拿着全体业主的物业费,到底是干什么吃的?
法律上讲,《民法典》第1257条是林木致害的过错推定条款,物业举不出"我管好了"的证据就得赔。第942条说得更直白——物业得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两把刀架在物业脖子上,物业还想用三句话脱身?别想了。
如果你是小区业主,车被树砸了,物业不赔就起诉,民法典第1257条直接把举证责任甩给物业,你占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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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建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6年),中国法院网/搜狐新闻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