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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商品有质量问题,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花千元购买的品牌鞋,穿不到一个月就帮底开裂,究竟是质量瑕疵还是销售欺诈?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又是否合理?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王某在某品牌店购买一双价值1200元的鞋,不足一个月,鞋子出现帮底开裂问题,王某遂与该门店协商售后处理,要求该店退货退款,并按价款三倍赔偿。该品牌店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三倍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该品牌店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品牌店是否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为经营者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鞋子存在质量瑕疵,不足以证明品牌店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故王某主张三倍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品牌店退还王某购鞋款12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不能仅因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即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应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维权,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应优先选择协商、退货、换货等合理方式,而非直接诉诸惩罚性赔偿。同时经营者应当重视产品质量,切实履行售后义务,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诚信经营赢得市场口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