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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虚构部分事实提起诉讼能否以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杜军燕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杜军燕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

那么,以虚构部分事实提起诉讼能否以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572号案例《何某忠诈骗案》中明确:

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往往是明知的,如果不加区分一律认定为诈骗罪,那么绝大多数的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件中,在诉讼中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使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中止或者未遂,如此将导致诈骗罪认定泛滥,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救济无刑法”,即能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宜归为民事欺诈行为在民事、行政领域予以解决。

最高院认为,

一、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忠与邢某刚确有民事借贷关系,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纠纷,何某忠提起民事诉讼时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诉权是真实的,并非无中生有。何某忠在民事诉讼中虽隐瞒了部分事实,实施了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但其提起诉讼的原因是邢某刚未按时偿还本金且外出躲债,直至本案审理期间邢某刚仍拖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邢某刚并末因何某忠提起的民事诉讼遭受损失。因此,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条件。

二、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民事诉讼欺诈行为若成立诈骗罪需具备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必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忠以制造的给付80万元的银行流水痕迹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以部分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但综合全案来看,认定何某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依据不足。

第一,从引发诉讼的原因来看,邢某刚事先承诺用房屋抵押借款,但其收到部分钱款后却将承诺过户的房屋转卖他人,何某忠因邢某刚失约才未支付剩余 20 万元,而邢某刚在借款到期后又因无力还款外出躲债。纵观全案,系借款人邢某刚失信在先,何某忠并未故意实施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致使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或无力还款的行为。事后何某忠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挽回自身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从是否具有占有依据来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口头约定的10%息。高息、砍头息虽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但利息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何某忠提出,之所以隐瞒实际借还款情况,是因借据未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起诉80万元是为了弥补长期诉讼带来的利息损失。何某忠为取得高息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不能据此认定何某忠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能因其手段违法而推定目的非法。同时,何某忠的“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其出借钱款的目的是获取高利而非占有他人财物。

三、本案应界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本案中,邢某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收到全款的情况下自愿出具80万元的借款手续,还将其名下银行卡交给借款人,何某忠才得以制造出部分虚假银行流水。庭审中,邢某刚的代理人及妻子李某甲对邢某刚实际借还款情况作出答辩并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但因邢某刚举证不能而败诉。邢某刚非因对方的欺诈行为才使自己陷入民事上的不利境地,其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符合民事诉讼制度。何某忠实施的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经民事再审改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救济,无课以刑罚的必要。

周军律师提醒,据最高院刑四庭对以上案例的解析,通常以虚构部分事实提起诉讼不宜以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追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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