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投保人于中秋假期首日身故,太平洋人寿却拒按法定节假日保障标准赔付意外保险金,最终该公司被判追加赔付90万元。记者注意到,此前,太平洋人寿的分支机构也在同类纠纷中败诉。
“法定节假日”解释存疏漏
2016年,陈某的丈夫田某投保了太平洋人寿的《安行宝两全保险(2.0版)》,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案涉产品条款约定,若被保人(未满75周岁)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赔付基本保额;若意外事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按基本保额的10倍进行赔付。2024年9月15日(周日),田某遭遇意外事故身亡。而后,太平洋人寿针对此事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原告陈某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2024年中秋节假日为9月15日-9月17日,因此险企应按照法定节假日保障标准予以赔付。
太平洋人寿辩称,事故当日为放假调休的一部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的范畴。合同条款对法定节假日的定义非常明确。对于法定节假日中秋节仅是农历八月十五日当天的理解,完全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法院认为,随着近几年假日经济的发展,中秋节放假三天已成为一般社会人群的普遍共识,但“法定节假日”是否仅指“农历中秋当日”,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存在不同解答,不应视为“普遍共识”或“通常理解”。有关约定为格式条款,当理解出现差异时,应采纳受益人的理解。
法院还指出,就“法定节假日”的具体定义,案涉保险条款未明确指向涵义适用的法律依据或政府文件。针对这一关键概念,被告仍存在解释疏漏,显系保险产品设计之初即存在缺陷。
根据判决,太平洋人寿应向原告赔偿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即多赔90万元。此外,鉴于险企无拖延赔付情形等,法院对原告的利息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早有同类纠纷并败诉先例
太平洋人寿的此类理赔纠纷并不鲜见。新快报此前曾报道,投保人投保的意外险在周日出险,太平洋人寿广东分公司却想按照非节假日的标准进行赔付,该公司在败诉后进行上诉。今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终审认定该公司对“节假日”作出限缩性解释,且未尽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应依法按照节假日即双倍标准进行赔付。
资料显示,太平洋人寿成立于2001年11月,是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后者是A+H+G(上海、香港、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
今年以来,太平洋人寿的违规行为频现。7月,太平洋人寿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等被警告并罚款353万元。10月,太平洋人寿、太平洋保险的多款App因未妥善处理用户投诉、未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被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通报。
■新快报记者 林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