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抓贪腐力度不足,核心是制度缺陷与治理逻辑的局限性:

1. 皇权主导的监察体系易失效:御史台、都察院等监察机构依附皇权,皇帝为平衡势力常纵容贪腐,且监察官自身也可能被利益捆绑(如明清“养廉银”制度未能根治官官相护)。
2. 财政与薪酬设计的漏洞:低俸禄制(如宋代官员俸禄虽高但机构冗余,明清俸禄极低)迫使官员“寻租”,而古代税收征管粗放,地方官员易通过“火耗”“陋规”中饱私囊,形成潜规则。

3. 信息不对称与技术限制:交通、通讯落后导致中央难以实时监管地方,贪腐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缺乏量化审计手段,对账目造假、土地兼并等贪腐形式难以精准核查。
4. 官僚集团的利益共同体:科举制形成的“同年”“门生”网络,使贪腐行为容易形成利益链条,查处时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引发政治动荡,导致统治者投鼠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