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即使事后补正,仍应被确认违法。该裁判要旨严格界定了行政程序合法性标准,强调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不得以事后补救替代程序合规要求。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即便事后通过补正措施消除瑕疵,仍不能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坚持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有关强制拆迁程序的规定。
屈新峰律师
案件评析与专家观点
本案涉及行政程序违法及其事后补正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秦淮区政府在作出责成强制拆除通知前,未审查补偿资金提存证明,违反法定程序,虽事后补正,但原行为违法性不因此消除。
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媒汇平台负责人屈新峰律师对此指出:“该判决重申了程序正义在依法行政中的核心地位。行政机关不得以实体结果正确或事后补救为由,规避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违法不仅侵犯当事人权利,更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屈律师进一步强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程序瑕疵可因事后补正而治愈’的观点,体现了司法对程序公正的严格恪守。在实务中,我们代理此类案件时,尤其注重对行政程序逐环节的审查和论证,往往能从程序层面找到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性权利救济。”
他认为,该案为律师代理类似行政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应坚决主张程序违法的独立性,即便行政机关事后补正,仍应要求法院确认原行为违法,以便当事人进一步寻求赔偿或其他救济。”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行再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