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一农妇因不服判决与法官发生争执,被法院并处拘留15日与罚款10万元的事件,迎来了最新进展。当地法院发布通报,承认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现已撤销罚款并致歉,并表示将追责相关人员。
一个普通的纠纷,为何会演变成一起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回溯过程,55岁的杨宝花因其丈夫的伤害案判决结果与法官理论,因情绪激动、声音较大,便被施加了顶格拘留与天价罚款。这纸罚单,瞬间将一个农村家庭拖入了巨大的困境之中。
纵观整起事件,法院的处罚决定在多处与法律明文规定背道而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相关条款的适用有着严格的前提和界限:其一,它仅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旨在维护庭审秩序,而杨宝花的行为发生在判决后的执行大厅,时空概念完全不同;其二,条款明确规定罚款上限为1000元,拘留最长15日,且二者只能择一适用,而“又拘又罚”且罚金百倍于上限的做法,无疑是对法律条款的粗暴突破。
更值得深思的是,依据法律程序,如此严厉的司法处罚必须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这意味着,这起明显的“枉法”处罚并非某个法官的个人失误,而是获得了 institutional 的背书。此刻,由该法院自身发起“内部调查”并“追责”,其公正性与公信力难免受到质疑。“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一条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法则。当追责的对象可能包括批准者自己时,自查自纠的局限性便暴露无遗。
法院能够主动认错、撤销处罚,是迈向正义的第一步,值得肯定。但此事绝不能就此画上句号。公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对一个农妇的个案救济,更是一次对司法权力如何被约束、司法正义如何被保障的深刻反思。如果执法者自身可以如此轻易地超越法律授权,那么公民权利的保障便无从谈起。
因此,要真正挽回受损的司法公信力,对此事的调查必须跳出“内部循环”的窠臼。我们呼吁更高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法院及时介入,进行提级调查,彻底查清这一离谱决定产生的全过程,并对所有责任人给出经得起法律与公众检验的处理结果。唯有如此,才能让民众真正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之下,无人可恃权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