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一审公布,受害人考虑继续上诉!

知识小队长 2023-12-14 00:25:19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结果终于下来了!

事件起始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何某某在乘坐成都地铁时,其鞋面的闪光点引起了同车厢乘客罗某某和曾某某的注意。罗某某和曾某某怀疑这是一个摄像头,因此与何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和曾某某检查,这表明当场何某某解决问题的合作态度,地铁安保人员在巡逻时尝试介入后,听取了罗某某和曾某某的反映后,没有进行过激的行为,而是通过对讲机向车控室报告情况,并询问三人是否愿意就近下车解决问题,尽力避免了在公共场合造成更大的混乱。

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后,由地铁站值班站长接手,并在何某某要求下报警。值班站长明确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鞋内。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了何某某鞋子内无摄像设备,并在警务室内进行了调解。罗某某和曾某某向何某某道歉,但何某某未接受。民警的介入保证了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并且在确认了何某某的清白之后,努力澄清了误会。罗某某和曾某某表现出了歉意,并提出赔偿何某某因此耽误的时间。何某某拒绝了赔偿,但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对何某某遭受不便的一种补偿。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本案的焦点有6点: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该事件是否损害了何某某的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一般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等,保护个人不受无端的侮辱、诽谤或其他形式的侵害。

按理来讲,本次事件确实对何某某的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侵害了一般人格权,那是不是就是说乘客罗某某和曾某某就是”过错方“了呢?案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这里要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焦点:

2.正当性原则:在此案中,罗某某和曾某某最初的行为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为他们的行为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关心。这点在法律上是受到一定认可的,即公民在合理怀疑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采取措施。

而争议在于,乘客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存在正当性原则,但损害了何某某的自身权益,按理来说,即使行为符合”正当性原则“,乘客罗某某和曾某某也依旧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弥补给何某某造成的损失。

3.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此案的裁决书中认定,罗某某和曾某某在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包括向何某某道歉,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这减轻了他们的责任。此外,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过错,因此公司没有侵权责任。

4.责任限制: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和非法性四个要件。在本案中,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发生侵犯何某某隐私的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

5.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如果确定了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法院在本案中认为罗某某和曾某某没有构成侵权,因此拒绝了何某某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

6.个人在网络上的发布行为:此案也提到了何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行为,虽然此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事件的影响,但因为这并非由罗某某和曾某某所为,故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罗某某和曾某某的初步怀疑反映了公众对于公共场合安全的关注。在当今社会,公共安全是个重要议题,尤其是在交通系统这样的封闭空间内。虽然两人的做法有所欠缺,但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的担忧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当然很多朋友有不同的见解,比如裁决书上的“主观道歉行为”在何某某的说辞中并未出现,存在一定的出入。

当然,事件处理过程中,地铁安保人员、值班站长和警方都迅速响应,体现了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效率。他们的及时介入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

罗某某和曾某某在确认何某某清白后,及时的道歉表明了他们愿意承担责任并试图补偿。这是冲突解决的积极一面,尽管何某某没有接受他们的道歉。

法院的判决考虑到了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误会没有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影响,何某某的人格权并未受到严重损害。此外,由于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参与到争执中,且在处理事件过程中表现得当,因此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何某某要求“成都地铁公司刊登10天道歉申明,并赔偿损失5万元整”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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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小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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