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女恋爱4年5次流产,分手男方索返12万彩礼,法院判返1.5万

小古的星座故事 2022-09-28 13:24:06
引言。

青年男女恋爱是结婚的前凑,婚前和婚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因此正在谈情说爱的年轻人,一定要弄清楚这两个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性质。

在结婚前,是男女双方通过直面接触,相互亲近,相互了解的一个过程,产生思想的共鸣,寻找双方的共同点,探索共同的语言,达成婚姻的共识。

因此,这个阶段,是青年男女在一起,是相互了解,相互认识的时候,思想是在寻找共同语言,和共同点,达到婚姻的默契的重要时期,是产生感情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这就是婚姻,就是已经形成和确定了婚姻关系,就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

有这种想法的人是大错特错,是非常错误的,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是在双方共同去登记结婚,领取红色结婚证的“红本本”那一刻起,才是属于正式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在领取结婚证之前的所有过程,都是谈情说爱阶段,是婚姻的前凑,在法律角度上,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阶段。

因此,在这个阶段,如果双方在情感上是非常过激,走到了一起,并且以夫妻的名义同时生活在一起,即使女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孩子了,都是非法婚姻,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

事件经过。

河南新乡有对青年男女,刘先生和张女士,就是在婚前一直生活在一起,没有结婚双方就发生分歧不欢而散,就是这种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

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同一个公司工作,是2017年6月份,双方认识的。他们一见如故,一见钟情,很快就进入了爱情的长河。

到8月份,彼此之间的关系,快速发展到无话不谈,无事不瞒,有共同语言,有共同的心愿,生活非常默契,便彼此走到了一起,进入了长达4年的共同一起生活。

刘先生和张女士,在确保婚姻关系以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刘先生为了表达爱意,使用支付的方式,先转账4万元给张女士,后又转账8万余元,作为结婚的彩礼给张女士。

张女士因与刘先生是共同生活在一起,每天就要面临着油盐酱醋茶水电气以及房租的支出,因此,刘先生转账的4万余元,都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生活费用上。

他们在4年的共同生活中,张女士共出现5次流产事故,没有怀上孩子。

这8万余元的彩礼钱,张女士在每次流产过程中,作为住院的医疗费用和营养滋补的消费,基本上所剩无几了。

当刘先生和张女士,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不免会产生一些不愉快的矛盾,日积月累,由量变一下子产生质的变化,双方愿意分手。

在分手的时候,刘先生因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履行结婚手续,没有登记结婚,是无效的婚姻,因此,向张女士提出退还12万余元的彩礼钱。

张女士不同意,认为先一笔转账的4万余元,全部作为两个人共同生活费用消费完了,后转账的8万余元,作为5次流产住院和营养滋补等消费一空,还有什么意思向她讨要12万余元的彩礼钱。

于是两人为了此事都争吵不清,只好对薄公堂,让法庭用法律的方法,来为他们化解这个问题,解决分歧。

法庭依据法律和事实过程,认为刘先生首笔转账4万余元是属于个人赠与,并且作为双方共同生活的生活费用开销,不应该返还。

认为刘先生后一次转账8万余元作为结婚彩礼钱,既然双方没有结婚领取结婚手续,双方已经分手,原则上这些彩礼钱,张女士应该全额返还。

但事实上,张女士在与刘先生共同生活了4年,并5次怀孕,5次流产,5次住院治疗,张女士都能拿得出住院手续和票证。

因此,法庭认为,这8万余元的彩礼除去5次流产,住院治疗的费用和滋补费用外,剩余的彩礼钱,张女人应该返还1.5万元给刘先生。法庭判决后,刘先生认为不合情理,决定上诉,结果上级开庭通过复审,驳回上诉。这起婚前分歧案就此画上句号。

作者观点。

通过这一案例告诉大家,青年男女在处理自己终身大事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婚姻的概念,弄清楚婚姻前后的法律界限和当事人的权力。

因此,青年人在恋爱过程中,感情发展到高峰的时候,双方必须自爱,不要共同生活在一起,更不要未婚先孕,未婚生子,都是违法的行为,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情。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恋爱不要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不能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要有一个正确的婚姻观念,在婚前不要做出一些超常规,和一些越格的事情,避免婚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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