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男孩骑车身亡案,OFO被判赔偿6.7万余元,被盗也有罪吗?

隔墙有瓜 2020-06-13 12:44:07

大家好,我是土豆!

2017年3月26日,小高跟其余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时,未通过正常手段(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各自解锁一辆OFO共享单车骑行上路;

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骑行到某一路口时与大客车发生碰撞,遭到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高父母认为OFO共享单车上的机械密码锁易被破解,使用完毕后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其公司疏于管理,并且车身没有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2020年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受害者(家长)54%,肇事机动车40%,ofo公司6%。

6.7万余元的金额怎么来的

在2018年3月6日的另案判决中,法院认定损失总计1236865元,扣去律费和交强险赔付,剩余1117674元,肇事机动车及保险公司方承担40%(455069.6元,含8000元律费);

在这剩下的60%(670604.4元)中,法院认为儿童及家长(原告)应承担90%,ofo承担10%,也就是67060.44元。

(全部责任的百分之6,百分之60的百分之10)

OFO错在哪儿

这件案子是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案子,他们的公众号分享了脱敏版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得知,法院认为无论受害人是按动按钮解锁未经拨乱密码的单车,还是通过测试密码后解锁车辆,OFO的锁具都没有有效防止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

反观其他品牌的共享单车,都能防止别人轻易解锁共享单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OFO有能力且有技术可以做到防止他人轻易解锁,但是OFO没有做到,所以判其承担6%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解释咋一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仔细一想,这根本就是强盗逻辑啊!

合法的车辆放在合法的地点,放在此处目的合法,扫码后也能看到合法的用户须知,结果车辆被盗出了事故居然反过来怪我车锁太容易被破解?什么时候被盗者“锁得不牢固”也成为了一种罪过了?

法院的观点是OFO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受害人轻易获取了OFO共享单车,并最终发生了悲剧;

我们必须要知道,受害人是以非正常方式解锁的,但是对于这一点法院却一笔带过,只是说:“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单车”,一味说明获取单车和发生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却有意无意的忽略擅自开锁这一重要环节,难道擅自开锁与事故的发生就没有因果关系了吗?

这就好比一个穿着艳丽的女性被QJ,过错不在于女性穿的太“诱人”,而是QJ者;同样的道理放在这件案子中却变成了“锁太容易开”而有过错!所以法院在这次事件中不恰当的扩张了OFO管理义务的限度!

“老太太偷盗邻居洋水仙包饺子食物中毒后要求赔偿”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要求索赔”

“偷盗超市的刀具杀人,超市被判承担15%的责任”

......

我不知道自己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代!

原告索要精神损失赔偿700万,也许他们也知道OFO并不存在过错,只是为了拿死去的儿子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没出事儿一切都那么的合理合法,出了事儿一切都能成为“背锅侠”。

最后,希望OFO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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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0-06-15 10:47

    谁死谁有理[得瑟]

  • 2020-06-14 19:48

    狗咬狗呗。。。小黄车也不是啥好玩意。。

  • 2020-06-15 10:29

    为什么碰瓷的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多,就是这样的判决造成的

隔墙有瓜

简介:社会领域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