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宁夏煤业红柳矿人卡分离等,被罚19.2万!

从霜谈地 2024-04-29 20:16:58
2024年2月19日至2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检查执法人员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进行执法检查,移交立案处罚问题13项: 1.2024年2月19日,对0104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迎头做甲烷闭锁试验,甲烷超限断电后,未与应急广播、人员定位系统联动。 行为1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2月19日检查发现0104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30米处压风自救装置供风管道两道闸门均关闭。 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决定给予对行为2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2月19日检查发现010406综采工作面专用联络回风巷内,堆放有栅栏、电器设备等杂物影响回风断面及风流大小,实际通风断面为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一左右。 行为3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3不予处罚。 4.2024年2月19日检查发现,距0104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迎头30m处顶板离层观测仪被单体支柱损坏,无法观测顶板离层变化。 行为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5.2024年2月20日检查发现红柳煤矿I020204泄水巷、I020302安装通路两个涌水量观测点在2024年仅观测1次。 行为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万(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6.I0402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第28号皮带架旁的电缆遭受淋水。 行为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万(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7.抽查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阻燃检测实验报告,报告中实验项目只有一种负载条件下的燃烧实验,缺少垂直燃烧实验与成束燃烧实验两个必验项目。 行为7不符合《煤矿用电缆第6部分: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软电缆》(MT818.6-2009)5.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7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8.现场抽查两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测I04020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浓度,分别显示5ppm与12ppm,误差值超过规定±2ppm范围。 行为8不符合《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一氧化碳测定器》(MT703-2008)4.6.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8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9.2021年6月入井使用的高压铠装电缆MYPTJ-10KV3×95mm2、MYPTJ-10KV3×150mm2,矿方未提供入井前的高压电缆阻燃抗静电实验报告。 行为9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9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0.I040202(东)综采工作面机巷巷口,超前支护范围内有两桶润滑油未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行为10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10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1.I040202(东)综采工作面两名职工,定位卡编号为52801、52759,未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人卡分离。 行为1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1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2.矿井缓坡副斜井、2煤辅运巷、04采区辅运巷沿线,交通管控信号灯形同虚设,井下交岔路口、丁字路口对向有车辆驶来时、均显示处于绿灯状态,未变灯。 行为1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项,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没有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对行为1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3.矿井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在2煤辅运巷、04采区辅运巷车辆行驶时,巷道内流动作业人员随意行走、逗留 行为13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3不予处罚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成立于2018年03月29日,注册地位于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法定代表人为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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