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后拒不偿还基金管理人追偿获法院支持

梅溪观察 2024-04-16 16:41:29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救助基金实施救助后家属不偿还的案件,有效保障了救助基金及时回笼。

2023年8月,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为使李某得到及时救治,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托的业务承办单位某保险河南分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向南召县人民医院先行垫付了李某的抢救费用共计5万余元。然而,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其亲属却未及时偿还相应费用,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将其亲属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哥哥李某甲为救治弟弟,签订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承诺书》,承诺针对某公司南召县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为其弟弟李某垫付的所有医疗费用,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责任人张某向李某父母支付了4.2万元赔偿金。法院认为,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的父母)支付原告公司垫付的4.2万元;被告李某甲对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原告公司垫付款1万余元。

法官提醒,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是一项社会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通讯员 张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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