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是去做高薪客服,到了才知道是诈骗”“我被人诱骗偷渡,全程被控制着做事”——在缅北涉诈人员的审讯记录里,这样的“不知情”辩解并不少见。
但梳理从接触邀约到偷越边境、参与诈骗的完整链条,结合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跨境诈骗典型案例、近期警方通报的涉案人员归案细节,会发现所谓“被骗”更像是精心编织的避责谎言。这些人大多是被“快钱诱惑”裹挟,明知行为违法仍主动踏入深渊,被抓后的辩解不过是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之举。

缅北诈骗团伙的招募从不是“猝不及防的欺骗”,而是带着明确指向性的利益引诱,其话术漏洞百出,正常人稍加甄别便知异常,但涉诈人员往往因贪婪选择视而不见。
这类招募信息有着高度相似的“灰色特征”:从不提及正规企业名称、无明确岗位职责,却清一色标注“月薪3万起”“包吃住报销路费”,且工作地点多模糊为“中缅边境城市”“东南亚某国”,甚至直接暗示“工作轻松、赚钱快,懂手机就能做”。
近期警方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赣州市南康区男子罗某某便是被这类话术精准击中——2020年,他经朋友介绍得知“缅甸妙瓦底有挣大钱的机会”,对方抛出“无门槛、工作轻松,月入过万、年入百万”的诱人条件,既不提供任何企业资质,也不说明具体工作内容,罗某某却被“一夜暴富”的幻想冲昏头脑,主动答应前往,最终在缅北诈骗窝点累计作案长达34个月之久,沦为侵害同胞利益的诈骗分子。

更关键的是,这些邀约大多瞄准特定人群:有债务压力者、无业人员、甚至有前科者。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以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集团,正是利用“高薪”诱饵,从国内纠集大量人员偷渡缅北实施诈骗,而这些被纠集者中,绝大多数是主动寻找“来钱快”门路的无业人员和负债者。
从事反电诈工作的民警透露,接触到的案例中95%的涉诈人员是自愿前往缅北,正如罗某某案所反映的,他明知缅北长期充斥诈骗活动、跨境务工需正规手续,却因贪婪刻意忽略所有风险,主动踏入陷阱。这种“明知有问题仍奔赴”的选择,绝非“被骗”能解释。

从决定出发到实际动身,涉诈人员的一系列行为都暴露了对“工作性质”的预知——他们并非被动跟随,而是主动配合完成前期准备,甚至刻意规避合法流程。
正规跨境务工需办理护照、签证、工作许可等手续,但缅北涉诈人员的“赴缅之路”从一开始就绕开法律框架。
近期警方通报的罗某某案中,细节更是直接戳穿其“不知情”谎言:罗某某明知正规出境需办理护照签证,却主动配合“蛇头”,按照对方安排辗转多地,通过坐飞机、乘车、徒步相结合的方式偷渡,全程刻意回避边防检查,甚至提前删除手机里的招募聊天记录、隐瞒行程不告知亲友,生怕留下违法痕迹、被家人劝阻,以此规避可能的核查。
无独有偶,2026年最高法公布的向某星犯罪集团案中,向某星不仅自己主动偷渡缅北,还组织粟某华、王某楠等人,从云南瑞丽等地偷越国境,而这些被组织者,均是主动放弃正规出境途径,选择跟随“蛇头”奔赴缅北,与罗某某的主动规避行为如出一辙。
更有甚者在出发前就已明确知晓工作内容。2026年最高法典型案例中,“金主”谢某浩在招募人员时,虽未明确说明“诈骗”二字,却暗示“到了只管按要求做事,能赚大钱,不用问太多”,而被招募者大多心领神会,主动配合偷渡。即便部分底层人员声称“不清楚细节”,其行为也充满矛盾:像罗某某那样,出发前刻意删除聊天记录、隐瞒行程,主动向“蛇头”询问“安全路线”、确认偷渡细节——这些规避行为的背后,是对违法事实的默认,是为了“赚快钱”而主动放弃底线的清醒选择。

偷越国(边)境本身就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而缅北涉诈人员的偷渡过程,从始至终都与“诈骗”紧密绑定,不存在所谓“不知情”的空间。
中缅边境的偷渡环节有着成熟的非法链条:“蛇头”会提前告知偷渡者需躲避边防检查、徒步穿越山林或乘坐非法船只,全程需关闭手机定位、不得与外界联系。近期警方通报的罗某某案中,其供述细节更是印证了主观故意:偷渡时“蛇头”明确告知他“到了那边要按要求做事,不能擅自离开,否则后果自负”,这种模糊却充满威胁的提示,已足以让正常人警惕到“工作”绝非正当职业,但他为了高额利益,仍毫不犹豫配合“蛇头”,躲避边防检查、徒步穿越中缅边境山林,辗转多国后最终抵达缅甸妙瓦底某诈骗园区,全程毫无反抗、主动配合。
法律层面,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行为非法而故意实施”。司法实践中,只要查实行为人通过“蛇头”组织、规避边防检查等方式跨境,即可认定其主观故意。
2026年最高法公布的谢某浩案中,谢某浩、陈某旺多次偷渡中缅边境,组织人员实施诈骗,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罗某某案同样如此,其主动配合“蛇头”、辗转偷渡的行为,本身就印证了其对后续“工作”非法性的认知——没有任何合法职业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入职前提,没有任何正当工作需要躲躲藏藏、规避边防检查。这一流程的衔接性,也彻底击碎了“不知情”的谎言。

进入诈骗窝点后的行为,更是直接证明涉诈人员对犯罪活动的主动参与。所谓“被胁迫”“不知情”,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不堪一击。
缅北诈骗团伙有着严密的组织架构与分工体系:从“金主”负责统筹,到“总监”“组长”分级管理,再到“拉手”引流、“枪手”骗款,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与考核标准。
近期警方通报的罗某某案中,其作案细节更是清晰佐证了主动参与:进入诈骗园区后,他没有任何反抗,主动接受诈骗培训、背诵话术剧本,专门学习如何包装虚假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国内好友,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诈骗,期间还因“业务需要”被转移至多个诈骗公司继续作案,累计诈骗时长长达34个月、近3年,直到2024年7月初,才被家属通过社交平台联系的救援团队赎出回国。
2026年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集团,分工更为明确:谢某浩负责人员接送、业务培训,陈某旺负责人员管理、账目核对,其他成员负责引流、骗款,诈骗金额均超过千万元,而这些成员均是主动参与培训、熟练运用话术实施诈骗,并非“被迫做事”。即便部分人员辩称“被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证据也多能推翻。
罗某某在案中供述,其在诈骗园区期间,虽有看管,但可在园区内自由活动,甚至能与其他诈骗人员交流作案技巧、分享诈骗经验,其微信支付记录也显示,期间有多次消费记录,完全具备自主行动能力,这与“被胁迫、被控制”的辩解完全矛盾。检察官明确指出:“能够与外界自由联络、自主消费的,不符合胁从犯认定标准”,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其对诈骗活动的主动参与、自愿配合。

被抓后宣称“被骗”“被迫”,本质上是涉诈人员的投机心理——试图以“受害者”身份减轻罪责,但法律早已堵死这条退路。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辩解几乎不被采信。近期罗某某回国后,先因非法出境受到5000元行政处罚,随后于2024年7月12日被民警带回赣州市南康区调查,面对警方讯问,他起初也刻意编造谎言,辩称“是被诱骗过去,不知情自己要做诈骗”,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但警方通过核查其偷渡轨迹、诈骗作案记录、同案人员供述,以及他主动配合偷渡、接受诈骗培训、长期参与作案的一系列证据,最终戳穿其谎言,确认其系主动赴缅参与诈骗。最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罚金6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其“不知情”的辩解未被法院采信分毫。
2026年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同样印证了这一点:谢某浩、陈某旺等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归案后均试图以“不知情”“被胁迫”辩解,但法院结合其组织偷渡、培训诈骗人员、统筹作案等行为,依法认定其主观故意,从重判处刑罚。此外,最高检通报显示,仅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就有86名缅北涉诈人员被依法判刑,刑期从一年二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均面临罚金处罚。
截至2024年底,中缅警方已累计抓获5.3万余名中国籍涉诈犯罪嫌疑人,其中多数人同时涉嫌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面临数罪并罚。像罗某某这样,即便被赎出回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依法从宽处理,也依然难逃法律制裁——法律不会因为一句“不知情”,就宽恕其主动违法、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缅北从不是“淘金天堂”,而是法律的“真空地带”与犯罪的“温床”。从近期罗某某案的详细细节,到202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无不清晰证明:那些声称“被骗过去”的涉诈人员,从接过高薪邀约、主动联系招募者的那一刻起,就选择了对风险视而不见;从跟随“蛇头”偷渡、刻意规避边防检查的那一刻起,就踏上了违法之路;从拿起诈骗话术本、主动诱导同胞的那一刻起,就沦为了侵害他人的罪犯。
所谓“不知情”的辩解,既骗不了司法机关,也逃不过法律制裁。毕竟,所有妄图靠“赚快钱”跨越法律红线的人,最终只会坠入“铁窗梦”的深渊。在此也提醒每一个人: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财富,缅北没有“一夜暴富”的神话,那些看似诱人的高薪邀约,背后全是诈骗团伙设下的陷阱,守住法律底线,靠劳动赚钱,才是最踏实、最稳妥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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