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继承份额吗?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7 19:48:29

父亲去世后,儿子张立觉得房子应该全是他的,就起诉了跟父亲一起住了十几年的刘老太,想让她搬走。

可是啊,刘老太这十几年来,一直照顾着生病的张老汉,就像自己的家人一样。就因为她和张老汉没有领结婚证,难道就不能住这房子了吗?

这事还得从2006年说起,那时候张老汉和前妻离婚了,儿子张立已经成年了。到了2008年,张老汉就和刘老太住到了一起,但因为子女的原因,他们一直没去领结婚证。

2009年,张老汉买了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起住。房产证上只写了张老汉的名字。

2010年,张老汉生病了,得了尿毒症。那时候啊,都是刘老太在照顾他,连医院的手术通知书都是刘老太签的字。

后来,2021年张老汉去世了。刘老太因为没地方住,就一直住在那房子里。

可到了2021年5月,张立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说父亲没有留遗嘱,他是唯一的继承人,这房子应该全是他的。后来,房子就真的过户到了张立名下。

可是啊,到了2023年,张立还是把刘老太告上了法庭,想让她搬走。

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老汉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刘老太与张老汉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有。张立在父亲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

虽然张立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立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1、法律上的角度讲张立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案涉房屋是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登记在张老汉名下。那么我们要看谁是合法的继承人,谁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那么张立是张老汉的儿子,也是张老汉的合法继承人。刘老太和张老汉并非配偶关系,那么她就不能继承吗?不是的,刘老太也能适当分得张老汉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件中刘老太十几年来,一直照顾着生病的张老汉,她应该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她也应该适当份额遗产。

2、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张立的起诉的依据是他依据法定继承合法的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要求刘老太搬离房屋。这是他起诉的基础。

但根据审理,法院发现案涉房屋并非张老汉单独所有,且刘老太也有权分得适当份额遗产。因此房屋的权属方面出现了争议,案涉房屋属于刘老太、张老汉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张老汉的遗产时,应先剔除刘老太的财产部分,在对剩余属于张老汉的财产部分进行继承,且在继承时,刘老太有权分得张老汉财产中部分份额。

所以,张立起诉的基础存在瑕疵,他是私自过户。在法律上,他并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他的起诉没有了合法的法律和事实基础。

3、对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遵循怎样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根据这个原则,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析产,还是被起诉要求析产,都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同时要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有关同居析产纠纷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4、如果张老汉与刘老太的同居有违公序良俗,结果会怎样?

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

但如果双方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例如张老汉是有妇之夫,他们同居关系发生在张老汉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张老汉出资购买房屋的部分,可能涉嫌婚内转移财产。其次,在继承中,刘老太也不能享有继承份额。

5、如果房屋是在张老汉与刘太太同居之前购买,结果又会怎样?

如果房屋是张老汉与刘太太同居之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也应属于是二人共同财产。具体的份额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划分。在分割的时候,刘老太有权要求分割属于自己财产份额的房产。

6、刘老太接下来还得进行怎样的操作?

刘老太应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张立的房屋过户登记行为。下一步,刘老太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是要求划分她和张老汉共同财产;二是主张她应得的遗产部分。或者也可以与张立就张老汉的财产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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