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小区遛狗,邻居因为被狗舔了一口,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1.6万元,法院是否支持?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0 20:41:47

案发当日,湖南郴州的晚风轻柔,夜色中的小区静谧而平和。中年会计师李某,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像往常一样在小区中散步,享受片刻的宁静。

正当他沉浸在自己的思绪中时,一条活泼的小拉布拉多犬突然跑了过来,兴奋地在他的腿上留下了一口暖暖的“吻”,狗的主人刘某是李某的邻居,也是一位退休教师,两人虽不常交流,但彼此还算熟悉。

本来李某对狗并不恐惧,但是由于他近期看过一些关于狂犬病的报道,内心生出极大的担忧,他迅速走到刘某面前,希望对方能陪他去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

而刘某一听此事,觉得李某实在是有些小题大作,他解释说自己的狗已经注射了所有必要的疫苗,并且只是舔了李某,也没有伤口,没造成任何伤害。

但李某的担心并没有因此消除,他坚持认为,为了安全起见,最好还是接种疫苗。

两人的争执逐渐升温,李某认为,作为一个负责的宠物主人,刘某理应陪自己去医院,以确保事情得到妥善处理。

对此,宠物主人刘某表示对方是在无事生非,选择不再理睬李某,希望他能冷静冷静。

最终,实在担心狂犬病的李某自己去了医院,接受了疫苗注射。

回到家后,他觉得自己因宠物主人刘某的疏忽承担了不应有的负担,于是他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达1.6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李某1686.8元的治疗费用,驳回其他诉请。

1、从法律角度看,狗主人违法吗?

我认为违法了,本案中被告违反犬只饲养管理规定,未栓狗绳溜犬,存在过错,狗的主人也自认小狗舌头与原告的左小腿发生接触,故应当对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小狗只是舔了一下,在我们的意识里面好像觉得这个没什么大不了的吧,但是呢狗舔一下至少还是存在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对吧,那么本案的原告为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去打了疫苗,这也合情合理)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对于养宠物的人群该注意哪些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宠物伤害了人应当用哪项法律条例?

应当运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4、最后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支持赔偿李某1686.8元的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应该对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

驳回其他诉请的判决依据则是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发现原告居住的小区距离接种狂犬疫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步行约十分钟的路程,其提交的出租车发票多为连号票,且打车时间与实际生活不符;原告供职的旅行社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故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原告的体检为“皮肤无破损、无出血”,接种狂犬疫苗仅是以防万一,不存在受伤重至需要支付营养费和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故关于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也非名誉权纠纷,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关于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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