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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名女子报警称被强奸,前去报警,因为已经下班,被保安拦截。女子激动下,拿起

广东,一名女子报警称被强奸,前去报警,因为已经下班,被保安拦截。女子激动下,拿起水果刀放在脖子上,威逼保安放行。民警赶到后,为了防止女子自残,用电击枪将女子制服。事后,女子将警方告上法庭,索赔3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两年前,时年34岁的女子赖某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到一名男子强奸。派出所依法受理后,对其陈述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于这一结果,赖某并不接受。 当天稍晚,赖某前往分局反映情况。到达分局后,在保安指引下前往信访室递交材料,但此时已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信访室关闭。赖某再次找到门岗保安,要求进入分局办公楼内继续反映问题。保安依据工作流程予以拒绝,并告知其可在工作时间再来。 矛盾在此时迅速升级。赖某情绪明显激动,从随身物品中取出一把水果刀,直接架在自己脖子上,要求保安放行。现场很快引起围观,保安见情况紧急,第一时间联系值班民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正值下班高峰,分局门前已有不少群众聚集。为避免事态扩大,民警一方面疏散围观人员,一方面与赖某沟通,反复劝其将刀具放下,冷静处理问题。但赖某始终拒绝,情绪持续处于高度激动状态。 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判断赖某存在明显自伤自残风险,同时也可能危及现场其他人员安全。随后,民警抓住时机,使用电击枪击打赖某背部,将其制服。控制完成后,民警立即将赖某送医,协助医生取出电针头,并由警方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事后,赖某认为警方处置方式“过激”,认为即便自己情绪失控,民警也应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使用电击枪已经违法,导致其衣服、内衣、手表损坏,还造成精神问题,需要到精神科治疗。赖某遂将警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1万余元,并另行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案件进入司法审查后,争议焦点非常集中:民警使用电击枪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必要、是否超过限度。 一审法院审理时,首先明确适用规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电击枪等制服性警械。同时,该条例也强调,警械使用应当以制止违法行为为限度,行为一旦得到控制,应当立即停止。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法院逐一分析。赖某在分局门前,用刀具架在自己颈部,以此威胁进入办公楼,其行为已经明显危及自身人身安全,也对现场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民警到场后并未立即使用警械,而是先行劝阻,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才采取电击枪这一制服手段,符合“必要性”和“紧迫性”判断标准。 此外,法院注意到,民警在使用电击枪后,并未继续采取强制行为,而是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取出电针头,保障赖某身体安全,整个处置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克制性,并未超出制止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在损害后果方面,赖某主张的精神损害、精神科治疗费用,与警方使用电击枪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赖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警方处置行为合法、适当,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赖某全部诉讼请求。 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警方处置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并非仅止于民事诉讼。从治安管理角度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依法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据公开信息,事发当日,分局保安亦报警确认相关情况,警方已就赖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依法处理。 报警、申诉、上访,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制造新的公共危险为代价。当个人情绪失控,行为已经对自身或他人构成现实风险时,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本身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理性维权,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越过法律边界,往往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复杂。法律从不否认情绪,但它始终要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靠失控来换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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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满
小满 3
2026-02-17 07:26
好法官[点赞][点赞][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