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宵打麻将后身亡亲属向牌友索赔,法院为何判决牌友不担责?

经典案例解说 2023-12-27 12:48:22

​通宵打麻将后,男子曹某回到家中突感不适,后因救治无效身亡。曹某亲属向与其打麻将的3名牌友索赔28万余元,被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后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梧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3名被告未产生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8日晚,曹某与张某等3人在藤县一家酒店房间内打麻将,至次日7时左右离开。2月9日10时许,曹某因突发头晕伴意识障碍,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曹某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呼吸衰竭,经救治无效于当日下午身亡。

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曹某亲属将张某等3人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8万余元。此前,张某等3人已向曹某亲属支付了2.37万元的慰问款。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张某等3人共同打麻将,属于基于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属侵权行为,活动本身亦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经法院释明后,曹某亲属未在合理期限提出死因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某的死亡与同张某等人打麻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案情,法院依法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中院提起上诉。曹某亲属认为,曹某与张某等人打麻将的行为不是单纯娱乐,而是带有刺激性的赌博活动,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基于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本身不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张某等人对曹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案情,曹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状况造成,不是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该了解,其系自愿参与打麻将活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曹某是在被强迫或者受到威胁情况下参与打麻将,也没有证据显示曹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张某等人作为普通群众,以其日常生活经验不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曹某打麻将结束后于次日死亡的结果,不具有过错,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曹某亲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此类纠纷法院的裁判依据与标准?

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曹某基于自愿与张某等三人打麻将,该行为并不属于可能对曹某产生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此也不会有对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损害责任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该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是否适用本案的裁判?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虽然是我国《民法典》中新设的一种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免责制度,但它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并不是新奇的制度,是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加害人免责事由,指受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首先本案的打麻将属于日常的娱乐活动并不具有明显危险性,其本身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3.如何看待家属的起诉?

解答:首先对于家属方的心情我们是表示同情与理解的,其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合法合理的,但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取决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因此在遇到纠纷时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诉求,也要考虑法律规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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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Nick 1
    2023-12-27 15:03

    慰问款都不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