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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安徽亳州持枪误杀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一、事件经过安徽亳州被枪打中头部的18岁小伙不幸去世,受害者家人称打枪的地方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安徽亳州被枪打中头部的18岁小伙不幸去世,受害者家人称打枪的地方离受害人基本十米左右,(犯罪嫌疑人)开车先打的,打了之后还下来看了一下,看过之后开车又跑了,之后折回来又看了一下,期间都没有报警。警方回应,调查结果确为持枪误杀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

二、法律分析

上述新闻中,警方回应案件以持枪误杀移交检察机关。据此,上述新闻案件可能存在枪支类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根据警方的回应,目前排除故意杀人的情形)。

一、枪支类犯罪罪名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实际调查的结果。

首先需要调查明确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枪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其次调查清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是制造、买卖、存储还是持有、私藏枪支。若针对同一把枪支,行为人存在制造后持有,卖出前买入后持有,制造、买卖的行为可以吸收持有的行为,以非法制造、非法买卖枪支罪认定,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储存枪支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若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查不清来源的情况下,则认定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储藏枪支罪较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罚更重,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结合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案例分析新闻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从高到低设置法定刑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础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符合情节较轻的,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情节较轻”的情形进行明确,有观点认为,‘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应当适用“情节较轻”规定;若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如果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两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情节较轻”规定;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数量较大,如超过三人的,不得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笔者经检索“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相关案例,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一人死亡,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有判定四年的,当然三年以下的案例数量更多,根据笔者比较,法官在裁量时,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如对行为发生的地点(如人烟较少的山里还是人员较多的村镇路上还是过失发生可能性较大的家中院内)、受伤后是否积极送医、是否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等因素,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无论行为人构成哪种枪支犯罪,其枪支类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或者吸收等关系,两个行为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⑦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⑧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⑨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④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①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③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④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⑤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③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④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⑤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案例分享

崔某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才在其位于沅江市茶盘洲镇的家中吃完晚饭后,独自一人从家中拿小口径步枪、手电筒、热成像仪等物品到其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上准备狩猎。被告人崔某才开车到沅江市茶盘洲镇南堤往西一两百米的位置,通过热成像仪扫描堤外草丛中发现一白点,发现白点没有动静,误认为是一只野鸡。随后被告人崔某才从副驾驶座位上拿起枪对着白点开了一枪。被告人崔某才下车到堤下查看,发现打到了人。被枪打中的张某生站在河边上,左脸颊中枪,正在流血。被告人崔某才马上开车将伤者张某生送到沅江市茶盘洲镇医院进行救治,当晚转至沅江市人民医院,张某生经救治无效死亡。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崔某才在狩猎过程中,由于其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崔某才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才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崔某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崔某才的热成像仪器一个、手电筒一支、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二颗予以没收并销毁。